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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袁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袁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让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陈某诉称,2010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承诺于2011年10月11日全部还清,到期后还本付息共计16万元,当天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被告未偿还借款和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万元,共计16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袁某、郝某辩称,被告愿意还钱,但是被告已于2011年11月2日、2011年11月14日、2011年12月2日三次向原告共还款3万元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郝某自愿于2012年1月2日前偿还原告陈某本金x元,于2012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陈某本金x元;

二、被告袁某、郝某已于2011年11月2日、2011年11月14日、2011年12月2日分三次共计还款x元,作抵2010年10月11日至2011年12月21日的利息,后期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被告袁某、郝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喻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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