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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01号被告人喻×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喻×,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县X组××号。2011年×月×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3年×月×日,被告人喻×与喻××(已判刑)、尹×(另案处理)共谋抢劫后,以购买假币为名,将贩卖假币的朱××、岳××约至重庆市X区××桥采石场至××岗×××社一公路上。当日14时许,双方见面后,喻×、喻××、尹×随即对朱××、岳××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喻××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刺朱××胸部三刀,尹×抢走被害人装有假币的包后逃离现场。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系单刃刀刺破心脏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2011年×月×日,被告人喻×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物证假币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黎××、陈某、黄××、兰××、喻××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喻×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喻×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喻×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喻×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月×日,被告人喻×与喻××(已判刑)、尹×(另案处理)共谋抢劫后,以购买假币为名,约贩卖假币的朱××(男、本案死者、殁年35岁)见面。当日14时许,被告人喻×、喻××、尹×在重庆市X区××桥采石场至××岗×××社一公路上与朱××、岳××见面。双方见面后,喻×、喻××、尹×即上前对朱××、岳××实施抢劫,尹×将岳××手中的包抢走,朱××与喻×发生抓扯,喻××见状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朱××的胸部捅刺,喻×挣脱后与喻××、尹×逃离现场。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系单刃刀刺破心脏致循环呼吸衰竭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报告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03年×月×日接群众报案,称在重庆市X区××桥采石场公路上发生抢劫致杀人,即于当日立案。

2、捉获经过证实:2011年×月×日,重庆市X区分局接贵阳市X区分局通知,在××区X区捉获一名叫喻×的网上逃犯,即派民警将喻×带回重庆。

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喻×的身份情况。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X区××桥采石场到××岗×××社公路上,北面是××桥××山庄,南面是原××化工厂,西面是××桥××加油站,东面是梨树湾。在××桥采石场到××岗×××社公路地面上,发现有15米长的滴落血迹。

5、重庆市X区分局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朱××,男,35岁。尸表检验:见死者左胸第5肋胸骨旁有一斜形长约2.6cm皮肤裂口,该创边缘整齐,内锐外钝,深达左胸腔;右胸第6肋锁骨中线有一斜形长约2.9cm皮肤裂口,该创边缘整齐,内钝外锐,深达右胸腔;左腋中线浮肋下有斜形长约2.9cm皮肤裂口,该创边缘整齐,内锐外钝,深达皮下。解剖检验见创口处皮下肌肉出血,双侧胸腔分别积血约x,心包膜破裂,心包腔积血50ml,右心房有一2.2cm破口,穿过房间隔入左心房,右肺中叶外侧一长约2.8cm贯通伤。结论:朱××系因单刃刀刺破心脏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6、抢劫物品照片、情况说明证实:被抢黑色背包的形状、包内有498张50元面额的假钞、一张名叫张××的身份证和边境通行证等物品。

7、辨认笔录证实:张××、李××、卢××、卢××、黄××分别辨认出,2003年×月×日×××区××桥采石场至××岗×××社公路边抢劫杀人案的死者系重庆市X村民朱××。

8、本院(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喻××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

9、证人黎××的证言:2003年×月×日下午,我与陈某乘坐黄××驾驶的车路过梨树湾时,发现三名男子同一男一女对打,其中一男子抢走那女子的包,女子在大声喊被抢了,还有两名男子在打另一男子(即死者),该两名男子分别挽住被打男子的左右手。看见我们停车后,那两名男子就逃跑了,其中一人手持一把短刀。被打的男子双手捂住胸部,我们将该男子送到医院抢救。

10、证人陈某、黄××的证言:2003年×月×日下午,陈某、黎××乘坐黄××驾驶的车行至梨树湾坡顶处,见有人在打架,一名男子在拉一名女子,该女子跑过来拉我们的车门,并说被抢了,另外两名男子在扭打一男子,看见我们停车后,那三名男子就跑了,其中一人手上有一把小刀。被打的男子胸部有很多血,我们将该男子送到医院抢救。

11、证人兰××的证言:朱××是与岳××一起贩卖假币。

12、证人李××(朱××之妻)的证言:朱××曾告诉我,他是与岳××一起做假币生意。

13、证人梁××的证言:2003年×月初,我看见一年轻人手上提着包从工地路过,我见该人神色慌张,就跟过去,后我在草丛中发现一个黑色的包,内有四叠50元面值的假币等物。

14、同案人喻××的供述:2003年某日,我在××坝××桥附近与喻×、尹×见面后,尹×提出把贩卖假币的一男一女身上带的假币抢了,我与喻×表示同意,尹×将对方约到案发地点后,尹×或喻×叫对方把假币拿出来看,男子拿出一张50元面值的假币来验货,喻×上去卡住男子颈部开始抢,尹×上前打那女子。我见喻×与那男子扭打在一起,分不出胜负,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上前朝那男子身上捅刺。后三人逃离现场,尹×抢得一黑色的包。

15、被告人喻×的供述:2003年我和弟弟喻××在×××区做假钞生意。当年5月的一天下午,尹×到我的暂住房,称他的上家在广州进了一批假钞,货很好,尹×提出抢劫其上家的假钞,拿到涪陵去贩卖,大家一起分钱,我和喻××均未反对。尹×走后,我与喻××商量决定由尹×将其上家约出来,然后实施抢劫,我们将计划通知了尹×。第二天上午,我们三人到案发地点等候,尹×给其上家打电话。后有一男一女乘出租车过来,男的没拿东西,女的提一黑色的包。尹×说这是他的上家,我走过去看货,女子从其背包拿出几张50元面值的假钞给我看,我借机与对方吵起来,尹×上前将女子的包抢走,我见尹×得手后就准备跑,那男子将我缠住,并将我按在地上,喻××见状就冲上来持刀朝该男子的胸部捅了一刀或二刀,该男子放手后,我与喻××逃离现场。当天晚上尹×来电话说,所抢的包在逃跑过程中丢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实施抢劫,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喻×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喻×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喻×积极参与抢劫的共谋,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与喻××相互配合对被害人进行抢劫,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二、对查获的被告人喻×等抢劫的假币予以没收。

上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旭

审判员李毅

人民陪审员向仿君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代英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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