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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帅某与被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志勇,湖南法健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建群,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了原告帅某与被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2年1月18日前支付原告帅某人身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x元;

二、原告帅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0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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