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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张某甲与施某某、科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3-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3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住(略)。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住(略)。

上列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方甡,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师范大学生物科学学院教授,住(略)。

被告科学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科学出版社职员,住(略)。

原告余某某、张某甲诉被告施某某(下称被告一)、科学出版社(下称被告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甡,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见诉讼,被告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我们编写的《生物学显微技术》一书系显微技术应用教材,于1989年由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1992年,我们又应日本奥林巴斯公司之邀为其编写了《研究用生物显微镜》和《显微镜及显微照相的基本知识》两本书。这两本书的内容基本上是前述《生物学显微技术》一书的内容,未正式出版,但当时参加该公司举办的显微镜应用培训的人员均可以得到这两本书。我们发现被告一编著、被告二出版的《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一书第二编“生物光学显微镜”第3至6章中共计67页的内容(包括58张图案、7张图表)系抄袭自前述我们所著三本书中的内容。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我们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2、二被告在《光明日报》上向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本人在编写涉案被控侵权图书时确实参考并引用了二原告所著《研究用生物显微镜》和《显微镜及显微照相的基本知识》二书中的部分内容且没有注明引文出处,导致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在此本人深表歉意,而原告所称的《生物学显微技术》一书本人并未参考及引用。显微摄影研究领域的很多知识都是公知的,本领域内的研究人员彼此借鉴研究成果是普遍现象,在参考或引用他人文章中的内容时列明出处的很少。二原告的作品中有很多内容也是公知的或他人的,但其也未列明出处。本人编写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目的并非为了谋利,仅是为了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该书出版后,本人将该书赠送给学生和同行,没有出售谋利。本人愿意赔偿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但二原告索赔数额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二辩称:本社在出版二原告指控侵权的涉案作品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主观过错,故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编著的《生物学显微技术》一书于1989年8月由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现名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书号为(略)-(略)-107-9/Q•108,定价3.60元,字数240千字,印数5050册。在诉讼中,二原告称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对该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已超过有效期。二被告对二原告的前述主张未持异议。

二原告于1989年,应日本•欧林巴斯((略))光学工业株式会社之邀编写了《研究用生物显微镜》一书。该书内容与《生物学显微技术》一书第二篇“光学显微镜技术”的内容相同,署名为二原告编著,另标明日本•欧林巴斯((略))光学工业株式会社赞助。1992年,原告余某某与案外人刘序倬、王发辉为该株式会社编写了《显微镜及显微照相的基本知识》一书。该二本书属非公开出版物,主要用于该株式会社的人员培训及向其客户赠送。

2002年7月8日,二被告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作品《生物显微镜及生物摄影》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被告二;被告一保证该作品符合出版质量要求且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二应按时出版;稿费按6%版税计算,并将稿费用于购买2000册正式出版的该书,购书价按定价的75%计算;合同有效期为15年。

2002年8月,被告二正式出版了前述被告一的作品,正式出版的书名为《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署名被告一编著,印数4000册,定价45元,书号为(略)-(略)-3/Q•1193,总字数为425千字。该书无注解及引文出处。被告一按其与被告二所签《图书出版合同》的约定,以稿酬折抵,自被告二处取得了2000册该书。被告一称其将该书赠送给学生及同行,未出售获利,目前尚存886册未赠出。为支持其此主张,被告一于庭审后提交了一些受赠人签字的证明。对此,被告二无异议。但二原告认为被告一提供的有关受赠者的证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同时,二原告认为被告一将该书出售谋利还是赠送他人与本案无关。

被告二主张其除按合同约定交给被告一的2000册《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一书外,余某的该书其仅以定价65%售出708册,现库存1292册,全部该书的税前利润为8924元。被告一对被告二此主张不持异议,但二原告认为此为被告二的单方主张及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

被告一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向二原告表示歉意的《道歉书》,承认其在编著《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一书时参考并引用了二原告编著的《研究用生物显微镜》一书中的内容且未注明引文出处。被告一在该《道歉书》中就其行为向二原告表示道歉,并表示愿意在合理的条件下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二原告对被告一的前述《道歉书》未持异议,但仍坚持被告一须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二原告放弃了关于《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一书抄袭了《显微镜及显微照相的基本知识》一书内容的诉讼主张。

在诉讼中,被告一否认其在编写《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一书时参考并引用了二原告编著的《生物学显微技术》一书中的内容,仅确认参考并引用了《研究用生物显微镜》及《显微镜及显微照相的基本知识》中的内容。

本院根据二原告及被告一提供的双方作品对照表,对被告一编写的《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一书第二篇“生物光学显微镜”第三章至第六章(P27页-94页)部分与二原告编写的《生物学显微技术》一书第二篇“光学显微镜技术”的内容(因《研究用生物显微镜》一书内容与此内容相同,故不另进行对比)进行核对,结果为:

(一)文字上前者约有4万字的内容与后者相同或基本相同;

(二)前者有54幅插图与后者相同或基本相同;

(三)前者有6幅图表与后者相同或基本相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如下证据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一)原告提交的《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生物学显微技术》、《研究用生物显微镜》三本涉案图书、双方作品内容对照表;

(二)被告一提交的参考引用图书情况表、双方作品内容对比表、受赠人员签字的证明、道歉书;

(三)被告二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审读意见、发稿决定单、库存及销售说明材料。

本院认为,二原告作为《生物学显微技术》、《研究用生物显微镜》两书的作者,就两书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一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其作品《光学显微镜及生物

摄影基础教程》中擅自使用了前述二原告作品的大量内容且未注明出处及付酬,应属抄袭行为,已构成对二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一在本案审理期间已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二原告书面致歉,但本院认为二原告并未因此放弃要求判决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且被告一此种道歉方式与其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及范围并不相适应,因此被告一仍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被告二对被告一交付其出版的《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一书的内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原告要求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根据二被告侵权行为给二原告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二被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二原告所提赔偿损失请求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及国家有关图书出版付酬的有关规定,确定二被告应承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一书中涉案侵权内容仅占该书全部内容的较少部分,因此原告要求判决销毁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余某某、张某甲所著《生物学显微技术》、《研究用生物显微镜》两书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科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犯原告余某某、张某甲著作权内容的《光学显微镜及生物摄影基础教程》一书;

三、被告施某某、科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余某某、张某甲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施某某、科学出版社负担;

四、被告施某某、科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余某某、张某甲经济损失一万二千零六十元;

五、驳回原告余某某、张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余某某、张某甲负担510(已交纳),由被告施某某、科学出版社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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