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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228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笔名张南、彬彬),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吉林省作家协会聘任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甲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处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众文艺出版社总编室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某于200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312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潘某

人民陪审员高建中

二ОО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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