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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导致二人长期分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当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24日婚生一女孩袁某丽,2010年7月19日婚生一男孩袁某。在婚生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并长期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二人因琐事常吵架生气,并长期分居,在本院处理二人离婚纠纷过程中,被告袁某亦没有与原告唐某合好的意思表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其女儿可由原告唐某直接抚养,其儿子可由被告袁某直接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袁某丽由原告唐某直接抚养,原、被告的婚生男孩袁某由被告袁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牛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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