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李某,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苏某到陕县X镇文斌内衣广场X单元X室史XX家中玩耍,期间,被告人苏某趁史XX睡觉之机,从史XX母亲卧室衣柜内盗走现金1500元、黄金手链2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个、黄金戒指2枚等物。经陕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x.5元。案发后,大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其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亦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翟XX的陈某;证人陈某、史XX的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票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收某、谅解书;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盗窃铂金耳钉一对有误,应为一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又退还了大部分财物,其亲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铂金耳钉一对,而扣押物品清单为一个,因仅有被害人陈某,没有其它证据印证,故公诉机关指控一对有误,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苏某当庭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苏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七十二条一、三某、第七十三某二、三某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某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吕丙林

审判员宋亚红

人民陪审员刘守鹏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兰芳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三某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刑法》第七十二条一、三某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某二、三某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 苏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