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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某与北京市朝阳龙翔歌舞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341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X栋X楼西。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同某。

被告北京市朝阳龙翔歌舞厅,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以下简称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诉被告北京市朝阳龙翔歌舞厅(以下简称龙翔歌舞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的共同某托代理人张华、胡晓波,龙翔歌舞厅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诉称,2004年9月12日,我方在龙翔歌舞厅的经营场所发现该歌舞厅以营利为目的,将我方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韩磊、刘婕演唱的《走了这么久,你变了没有》;尹相杰、于文华演唱的《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陈明演唱的《寂寞让我如此美丽》)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我方作为上述三部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龙翔歌舞厅以上述方式使用该三部作品,故其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我方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我方的权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龙翔歌舞厅:1、立即停止对涉案我方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我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向我方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625万元人民币。

龙翔歌舞厅辩称,第一、我方向案外人购买了VOD点歌系统,该系统是一个成套软件,其中带有歌曲库。因此,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称我方侵权是不成立的,因为我方使用的软件本身是合法的著作权产品,如果侵权也是软件的开发商侵权。第二、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MTV就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也没有类似规定。所以我方不认为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主张的MTV作品具有放映权,不应当予以保护。第三,MTV作品在卡拉OK经营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消费者消费的内容是唱歌,没有画面同某可以唱歌。第四、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对涉案MTV作品不享有人身权,其主张赔礼道歉不成立。第五、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损失的计算没有依据,而且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中唱深圳公司于1997年出版发行了《MTV中国》卡拉OK(VCD)一套,包括《走四方》、《纤夫的爱》、《当兵的人》、《心情不错》四张卡拉OK光盘,其中的《走四方》、《纤夫的爱》、《心情不错》三张卡拉OK光盘中含有涉案的三部MTV。在该套卡拉OK的外包装封套、四张卡拉OK光盘包装盒以及卡拉OK光盘的正面下部标明“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出版发行”字样,该套卡拉OK的外包装封套、四张卡拉OK光盘包装盒的背面下部标有“新大陆娱乐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联合制作”、“广州新大陆激光节目发行中心经销”字样。1999年6月3日,中唱深圳公司与广州新大陆激光节目发行中心(简称新大陆发行中心)签订协议书,就双方合作制作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确认,约定双方对该协议附件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共同某有著作权。该协议附件所列清单中包括上述1997年双方合作制作的四张卡拉OK光盘。2002年2月16日,新大陆发行中心与赵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新大陆发行中心将其1999年6月3日与中唱深圳公司签订协议获得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赵某某,由赵某某与中唱深圳公司共同某有1999年6月3日协议中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2003年8月14日,龙翔歌舞厅与案外人签订购买VOD点歌系统的合同,约定该点歌系统附带歌曲库并在同某8月17日前安装调试完毕。该歌曲库中含有涉案三部MTV作品。

2004年9月12日,中唱深圳公司与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共同某托其代理人以消费者名义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八号楼的北京市朝阳区龙翔歌舞厅DX房间,点播了包括《走了这么久,你变了没有》、《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寂寞让我如此美丽》在内的九首歌曲,并现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录像。北京市公证处委派工作人员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监督和公证。此后,北京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将现场点播录像的内容刻录为光盘,并将刻录光盘与金某为140元的消费发票一起封存于公证书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对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提交的证明其权利的光盘进行了播放。播放时,首先显示了“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出版发行”字样。在播放涉案三首MTV时,画面左上角均出现过“新大陆”标记。

龙翔歌舞厅经过和自己曲库的相应歌曲对照,确认其点歌系统中涉案的三部MTV与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主张的三部MTV是同某作品。

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因龙翔歌舞厅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是龙翔歌舞厅因侵权行为的获利。

另查明,新时代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略)元,为进行证据保全购买了电池、录像带等费用,并为进行工商档案查询、刻录公证录像光盘支出了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卡拉OK光盘、公证书、转让协议书、税务发票、法院判决、定购协议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音乐电视,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某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涉案的三部作品在制作中,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涉案的三部作品是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龙翔歌舞厅关于音乐电视作品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提交的证明其权利的卡拉OK光盘外包装封套上所署的版权标记,中唱深圳公司为涉案三部音乐电视的出版发行人。此后,依据其与新大陆发行中心的协议以及赵某某与新大陆发行中心的协议,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中唱深圳公司与赵某某共同某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作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龙翔歌舞厅未经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许可放映了涉案三部音乐电视,且其是在经营过程中对涉案电视作品进行的放映,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这种放映行为侵犯了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对涉案音乐电视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当相应责任。龙翔歌舞厅提出其使用的点歌系统是向案外人购买的合法软件,涉案三部音乐电视系该软件自带歌曲库中的曲目之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请求法院判令龙翔歌舞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的主张,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主张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不足,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龙翔歌舞厅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鉴于放映权系财产性权利,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是基于放映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要求龙翔歌舞厅赔礼道歉,而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并不适用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因此本院对中唱深圳公司、赵某某提出的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龙翔歌舞厅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放映《走了这么久,你变了没有》、《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寂寞让我如此美丽》三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北京市朝阳龙翔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某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

三、驳回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35元,由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赵某某负担145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朝阳龙翔歌舞厅负担3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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