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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7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管某某、徐某某,河南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及其辩护人管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姬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开尉路转盘向南往粮行村转弯处与骑自行车同方向转弯的彭××相撞,造成彭××重伤的后果,在彭××被送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姬某逃逸,彭××于2004年2月5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姬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借机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本案为过失犯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姬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开尉路转盘向南往粮行村转弯处与骑自行车同方向转弯的彭××相撞,造成彭××重伤,在彭××被送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姬某逃匿,彭××于2004年2月5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姬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姬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某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借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立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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