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鹤壁市金惠食品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耿某甲、耿某乙、齐某、常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金惠食品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涛明,鹤壁市X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鹤壁市金惠食品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惠食品公司)与被上诉人耿某甲、耿某乙、齐某、常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向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从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抚某共计x.80元中扣除原告垫付的x元。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金惠食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惠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涛明、被上诉人耿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齐某霞生前系金惠食品的职工。2009年12月14日,齐某霞乘坐本单位的豫F-x号货车前往淇滨区X路冷库为本单位拉食品,当装完食品回单位的路上,行驶至新通水洗砂厂门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豫F-x号货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齐某霞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齐某霞弟弟齐某杰在金惠食品取款2000元为齐某霞办理后事。另外,鹤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三大队(下称三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期间,金惠食品通过三大队转付耿某甲赔偿款x元。2、2010年4月19日经金惠食品申报及耿某甲的配合,鹤壁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审核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支付受害人齐某霞家属工伤保险赔偿金等x.80元(丧葬补助金9216元、工亡补偿金x元、耿某乙3个月供养并发抚某784.80元)。该款鹤壁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通过银行转付至金惠食品账户内,在金惠食品欲扣除已付的赔偿款x元时,双方发生纠纷,金惠食品因此未支付耿某甲、齐某、常某、耿某乙工伤保险赔偿金x.80元。3、2010年12月11日,耿某甲、齐某、常某、耿某乙因齐某霞工亡待遇向山城仲裁委申请仲裁。2011年1月25日,山城仲裁委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耿某甲、耿某乙到庭,齐某、常某未到庭,被申请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涛明到庭参加了庭审。2011年2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归还申请人耿某甲、齐某、常某、耿某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某费用共计x.80元。金惠食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4、2010年5月11日,耿某甲、齐某、常某、耿某乙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豫F-x号货车的车主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司机张树民、金惠食品赔偿各种损失x元。2010年11月1日,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鹤壁市劳动局(2010)X号工伤(亡)认定书齐某霞为工亡,耿某甲、齐某、常某、耿某乙要求金惠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耿某甲、齐某、常某、耿某乙该项请求。耿某甲、齐某、常某、耿某乙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5月3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鹤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正在重审期间,该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该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中止了诉讼。5、耿某甲系受害人齐某霞之夫,耿某乙系受害人齐某霞之子,齐某系受害人齐某霞之父,常某系受害人齐某霞之母。鉴于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在于:原告金惠食品公司是否应当从工伤保险金x.80元中扣除已支付的赔偿金x元。

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极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本案受害人齐某霞因工死亡后,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金惠食品公司工亡待遇申请,向用人单位金惠食品公司支付了丧葬补助金9216元、工亡补偿金x元、耿某乙3个月供养亲属抚某784.80元,金惠食品私自扣留上述工伤保险的行为,损害受害人齐某霞家人的合法权益,金惠食品公司依法应予支持于受害人家属。

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本案受害人齐某霞弟弟齐某杰在金惠食品公司取款2000元以及金惠食品公司通过三大队转付耿某甲赔偿款x元系受爱人齐某霞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金惠食品支付的赔偿款,上述二笔赔款应在耿某甲、齐某、常某、耿某乙与金惠食品公司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解决,而不应在本案工伤保险中扣除。故金惠食品公司请求从工伤保险中扣除赔偿款于法无据,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鹤壁市金惠食品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鹤壁市金惠食品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耿某甲、齐某、常某、耿某乙丧葬补助金9216元、工亡补偿金x元;三、原告鹤壁市金惠食品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耿某乙供养亲属抚某784.80元;上述二、三项共计人民币x.8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鹤壁市金惠食品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金惠食品公司上诉称:一、原审程序违法。1、四被上诉人于淇滨区法院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与四被上诉人在山城区仲裁委提起的劳动争议申请部分诉请相互生重合(如丧葬费、被抚某人生活费等),有违一事不再诉原则,尽管上诉人提出异议但原审置之不理,仍作出判决。2、被上诉人齐某、常某于仲裁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应做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而仲裁委仍作出裁决,其程序也属于违法。3、原审误导上诉人变更请求为扣除x元,之后判决并未支持,也存在程序违法。二、原审的认定事实不清。1、x.80元系工伤保险处应当直接将会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金(含有丧葬费、抚某、伤亡补助金),该款拨付至上诉人帐户属于代收,上诉人应当全额给付被上诉人,上诉人因x元争议不予支持属于不当得利。2、x元定性错误。x元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虽与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给付,但并非一定属于交通事故赔偿,原审认定错误。另如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x元之诉请须要另诉主张,直接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应适用《民法通则》第92条,适用第106条错误,请求二审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

被上诉人齐某、常某、耿某甲、耿某乙答辩称: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一案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书,已质证双方无异议。

本案二审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审查于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确认的一致。

本院认为:受害人齐某霞乘坐本单位金惠食品公司的车辆于工作期间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齐某霞之近亲属与金惠食品公司即存在交通事故赔偿关系及劳动争议关系。上诉人金惠食品公司于交通事故处理中先行支付的x元,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未在诉讼中,上诉人承担责任与否尚未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其他诉争尚未终结。因此原审裁定因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先行支付并经交警部门、上诉人转付的x元赔偿款及上诉人支付受害人亲属用于办理丧事的2000元不在应由上诉人支付给受害人亲属的工伤赔偿费用中扣除是正确的。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的诸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金惠食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范秀贤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刘自亮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俊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