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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9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9月3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0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别名张志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逮捕。2008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别名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疑业,农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鹤壁市淇滨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2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0年4月13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韩某某窜至淇滨区X路西段“老地方包子店”后的一个楼道口,将王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城125”摩托车偷走。之后的一天,张某乙伙同张某甲将该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明知该车来源不明仍予以收购。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8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10年2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到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受案登记表、购车发票及保修凭证、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8月18日止。)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本院(2008)淇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10年10月7日止。)

四、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万琴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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