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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8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08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朱xx无证驾驶陕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太线与107省道什字处,适逢被害人徐xx骑自行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被害人徐xx受伤,被告人朱xx驾驶肇事车将徐xx送往医院后逃逸,徐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12月11日死亡。经事故责任鉴定:朱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徐xx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徐xx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脑颅损伤而死亡。2011年8月26日,朱xx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董xx等人的证言,指认笔录,车辆合计检查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徐小利的病历及死亡证明、法医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朱xx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七条、第某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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