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胡某某、胡某某、人保财险邢台市桥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汤阴县X街X弄X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丽鲜、张某丁,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某、胡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桥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飞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被告胡某某、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丙及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宋丽鲜、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11月1日,我驾驶豫x出租车营运,当行驶至汤阴县汽车站北加油站附近时,将车停在路边让三位客人上车,客人上车后车尚未起步便被胡某某驾驶的冀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撞,致使我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汤阴县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确认原告的车损为x元。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主是胡某某。我要求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直接向我支付赔偿款x元。

被告胡某某、胡某某辩称,我们对原告提交的汤阴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汤阴县价格认定中心结论书真实性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汤阴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汤阴县价格认定中心结论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评估书确认原告车辆估损总值过高。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情况,我公司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为20%,另鉴定费、评估费不在赔偿范围内,我公司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6时许,被告胡某某驾驶冀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汤阴县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汤阴县汽车站北加油站时,与原告王某所驾驶停放在铁东路东边的相撞,造成原告王某车辆受损。据查,车牌号为豫x的出租车在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900元。2011年11月4日,汤阴县交警大队出具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某承担全部过错责任。2011年11月24日,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汤价认损(2011)X号结论书,确认车损为x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900元。诉讼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施救费、鉴定费两项费用各900元的请求权,并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胡某某所驾驶的冀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为被告胡某某,胡某某已为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投保责任限额x元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和责任限额x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号分别为PDAA(略)、PDAA(略),保险期间均为2010年12月25日0时至2011年12月24日24时。该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条款约定被保险车辆全责情况下保险人免赔率为20%。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对事故认定书及车损估价结论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结论书所确认的原告车损值过高,对其主张该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该公司另辩称,根据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其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为20%,对此原告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书证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肇事车辆已向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原告的车损,应由作为承保人的该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王某、被告胡某某、胡某某、人保财险桥东公司对事故认定书及车损估价结论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辩称该结论书确认原告车损值过高,对此该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故本院对该公司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车损估价结论书可以作为确定本案事故责任及原告车损的依据,即原告车损为x元。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责情况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应在其承包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关于原告所剩余x元车损,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应在其所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x元内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于庭审时辩称,被保险车辆全责情况下,其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为20%,经查该保险合同对应的免赔率条款有明确约定,原告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人保财险桥东公司该项辩解意见予以采信,其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下余x元车损的80%即x元。诉讼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施救费、鉴定费各900元的请求权,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在保险单号为PDAA(略)的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支付原告王某车损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单号为PDAA(略)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王某车损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