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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又名何X,女,33岁。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11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011年11月5日被嵩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治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被告人何某通过嵩县X村高某之妻谭某(已治安处罚)的介绍,以嫁给九店乡X组路X路某乙做媳妇为名,骗取路某乙现金8000元,和路某乙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后逃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路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路某乙陈述,证人路某甲、高某、尚某、谭某证言及辩认笔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证明、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何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会民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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