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昌图县人民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昌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斌,昌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⑷噶馨硎罄溃ㄒ史檬蛴准桃虺桑笥猩迸Q雪冬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斌,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4月17日9时30分,原告系多名人员乘坐被告周某车出行至昌图县X村附近时翻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在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x.96元,其中医疗费x.32元、伙食费330元(22天×15元)、误工费382.22(至定残之日138天×27.69元)、护理费1518.66元(22天×69.03元)、伤残赔偿金x元(6908元×20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6217.20元(6908元×30年×30%)、被扶养人生活费1347元(4490元×5年÷5人×30%)、鉴定费800元。

被告周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但原告及被告都属于刘某成雇佣干活人员,张百军是带工人员,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刘某成及张百军应承担一定责任。

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证明此事故原告无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

2、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住院病志、用药清单、药费收据。证明原告刘某伤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医药费x.32元及护理等级为二级。

3、赵某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刘某在受伤后由其妻子赵某英护理,用以计算护理费的合法依据。

4、法库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刘某成户口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刘某是刘某成的次子,刘某成现年79岁,无生活来源,用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法依据。

5、铁岭鹿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书及鉴定费收据。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用以计算原告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

被告周某提供的证据有:

车辆行驶证一份。证明周某是肇事车辆所有人。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以上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合法有效,应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确认本案的事实为:

2011年4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其自有辽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图县X村附近时翻车,造成周某及乘车人原告刘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T12椎体爆裂骨折、T12棘突骨折、头皮挫伤、胸壁挫伤、左5、6、8肋骨骨折、神经根损伤、糖耐量减低、L1椎体压缩性骨折(I度)。经铁岭鹿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x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八级。根据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确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x.32元、伙食补助费330元(22天×15元)、误工费382.12(从发生事故至定残前一日138天×27.69元)、护理费1518.66元(22天×69.03元)、伤残赔偿金x元(6908元×20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6217.20元(6908元×3年×30%)、被扶养人原告父亲刘某成生活费1347元(4490元×5年÷5人×30%),共计x.3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全部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周某以原告及被告都属于刘某成雇佣干活人员,张百军是带工人员,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刘某成及张百军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辩解理由无法律依据,且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雇员受害赔偿系两个法律关系,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x.32元、伙食补助费330元、误工费382.12、护理费1518.66元、伤残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217.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47元,合计x.3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付。

如果被告周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鉴定费800元,合计2031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Q雪冬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微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