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杜某甲与被告郝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杜某甲与被告郝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向阳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乙,被告郝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甲诉称: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董事长为被告郝某某,总经理为被告赵某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5日,被告赵某某以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x元,约定年息为12%,出具收据一张,该借款已按照约定利息支付至2009年12月4日;2009年12月29日,被告赵某某又向其借款x元,承诺几天后就还,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上虽未注明利息计算方式,但被告赵某某承诺按照上次借款利息即年息为12%、月息为1%进行支付,并有原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会计付爱明出具证明,该笔借款利息二被告未支付。后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郝某某、赵某某返还借款本金x元并按照约定支付未付利息。

被告郝某某辩称:其对借原告杜某甲本金x元无异议,同意返还。对原告要求的利息有异议,不同意支付利息。一是因为2009年4月份被告赵某某已提出离婚,此后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杜某甲借款其不知道,二是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已经停产,不能创造利息。

被告赵某某辩称:其对借原告杜某甲的本金及约定的利息无异议,但认为本金及利息应由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登记业主郝某某偿还。

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为个体工商户性质,登记业主为被告郝某某,实际经营者为被告赵某某,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0日止,但此后仍以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名义对外经营。2009年1月5日,被告赵某某以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年息为12%,出具收据一张,该笔借款利息已按约定支付至2009年12月4日;2009年12月29日,被告赵某某又向原告借款x元,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虽未注明利息计算方式,但被告赵某某承认该笔借款双方约定利率为年息12%、月息为1%,该笔借款利息未向原告支付。

另查明:涉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郝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原告杜某甲要求被告郝某某、赵某某返还借款本金x元及支付未付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郝某某辩称2009年4月份被告赵某某已提出离婚,此后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杜某甲借款其不知情及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已经不生产,不能创造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赵某某辩称所借原告的本金及利息应由河南省汤阴县X镇汉森饲料厂登记业主郝某某偿还,因该厂系个体工商户性质,登记业主为被告郝某某,实际经营者为被告赵某某,且涉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借款及未付利息应由二被告依法偿还,该辩称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杜某甲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未付利息(借款x元的利息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借款x元的利息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上述两笔借款利息均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年息12%、月息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被告郝某某、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向阳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郝某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