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潘某与被告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系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卫某,男,汉族。

原告潘某与被告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称,2008年10月13日,被告卫某盖房子急需用钱,到我处借现金x元,并且打了借条,被告卫某说用3、4个月就归还,如果还不上就把三楼南三室一厅房子抵押,可是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不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卫某归还借款x元。

原告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卫某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原告借给被告x元钱的事实。

被告卫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被告卫某以建房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潘某借款x元,并给原告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潘某现金壹拾万元整,以我三楼南三室一厅作为抵押”。后经原告潘某多次催要,被告卫某未予归还。现原告潘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卫某归还借款x元。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潘某与被告卫某订立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卫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潘某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卫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卫

审判员刘红涛

人民陪审员田宇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武淑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