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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周某、郭某戊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士兵,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略)(系张某丙母亲)。

被执行人: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法定代理人:郭某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司机,住(略)(系郭某戊父亲)。

张某丙与周某、郭某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家中留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在2011年12月1日前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某戊因住(略),无法送达。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外出打工,其父周某明系纸箱厂下岗职工,并患有糖尿病综合症,现双目失明,一家三口靠低保维持生活。被执行人郭某戊详细住址不清,申请执行人母亲张某丁也不知郭某戊住址,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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