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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迎宾止园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止园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迎宾止园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

负责人尚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陕西迎宾止园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止园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止园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止园公司诉称,2010年9月,其在被告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为陕x号金龙x车辆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2010年10月15日,该车辆行驶至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境内与行人郑厚兵发生交通事故,致郑厚兵死亡。经富县人民法院调解,其已将赔偿金支付给死者亲属。经向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x.17元,车辆损失x元(其中车辆修理费x元、拖车费2200元、吊车费3200元)。

被告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辩称,止园公司在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未投保不计免陪,应扣除实际理赔的10%,死者配偶生活扶养费不在理赔范围,止园公司要求赔付给死者母亲和配偶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其他愿意在合理范围理赔。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止园公司为陕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损保险保额为2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为30万元。2010年10月15日8时30分许,该车辆行驶至陕西省富县G309线往宜昌县X村X路段时,与路面行人郑厚兵相撞,造成郑厚兵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10月20日,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富公交(2010)重大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辆驾驶员李卫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观察路面行人状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郑厚兵横过公路时,观察路面机动车状况不够,未确保安全,李卫与郑厚兵各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11年1月7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止园公司为该起事故死者亲属支出丧葬费x.50元、死亡赔偿金x元、生活抚养费x.67元、精神抚慰金x元、交通费2184元、住宿费1700元、伙食补助费及误工减少的收入4220元。止园公司为该起事故支出拖车费2200元、吊车费3200元、修车费x元。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1)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票某、证明、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止园公司在被告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为为陕x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该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原告以(2011)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要求被告赔付该起事故死者配偶的生活扶养费,因该起事故死者配偶未超过60岁,按照法律规定,不属理赔范围,且富县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合理部分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太平洋临潼保险公司辩称,止园公司要求赔付给死者母亲和配偶的精神抚慰金过高,但未提交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陕西迎宾止园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该起事故的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交通费2184元、住宿费1700元、伙食补助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4220元、拖车费2024元、吊车费2944元、修车费x元、死者母亲及配偶的精神抚慰金共x元。

二、驳回陕西迎宾止园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负担3145元,陕西迎宾止园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剑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姚小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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