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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慧敏,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幸福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伊恩•多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财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暴云青,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5日作出(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河南省明视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始终都没有证据证明是申请人向其订购了该批涉案货物,并且无充分证据认定申请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博士伦眼镜护理产品有限公司辩称:申请再审人河南省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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