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化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7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立平、代理审判员夏祖悦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一滴担任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没有任何某续的牌照为湘x哈飞牌二手微型面包车,搭乘黄某乙巢等三位朋友,从衡龙桥镇X镇,在益宁城际干道与鱼形山路X路口处与一台小车会车,会完车后,发现其左侧路口驶来一台摩托车,由于黄某乙驾驶技术不好,误将油门当刹车踩,撞上摩托车后开车一百米才停车,致摩托车上的刘某书、刘某二人当场死亡,摩托车上搭乘的刘某及与黄某乙同车的黄某乙巢受伤,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乙停车后,当即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于当晚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2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沧水铺的一家KTV唱完歌后,驾驶悬挂湘x号牌的哈飞牌二手微型面包车在没有任何某通安全设施的益阳市X区益宁城际干道沧水铺段由宁乡往益阳方向行驶,车上有四个人,黄某乙巢坐在后排左侧。当车在沧水铺镇X路与城际干道的交叉路口与一小轿车会车后,黄某乙发现一辆摩托车从黄某丁左侧路口往黄某丁右侧行驶,由于当时该摩托车离黄某乙所驾车辆的车距较近,黄某乙顿时慌张,误将油门当做刹车踩,车速加快,致使黄某乙所驾的车辆与该摩托车相撞,黄某乙所驾车辆开出一百多米才停住。摩托车上的刘某书、刘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上搭乘的刘某及与黄某乙同车的黄某乙巢受伤后,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乙停车后,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于当晚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乙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所驾车辆系购买的无任何某续的二手车,且当晚在KTV唱歌时喝了啤酒。被告人黄某乙没有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29日晚,她和另外两个伢子同坐在“刘某”(真实姓名黄某乙)驾驶的一台银灰色微型面包车上,车辆在益宁城际干道往益阳方向行驶时,在该干道的一个十字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了,摩托车上有二个大人和一个小孩,事发后都躺在地上,与她同车的一个伢子当场就晕了,头部出血。同时还证明,事发当晚,“刘某”在沧水铺镇的一KTV唱歌时喝了点啤酒。

2、证人黄某丁证言证明,2011年7月30日23时许,他和黄某乙巢、另外一名女子搭乘黄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湘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赫山区沧水铺鱼形山大道与益宁城际干道的交叉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的两个大人当场死亡,黄某乙巢和摩托车上的一个小女孩受重伤在医院抢救。当时黄某乙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速在80千米/小时左右。事发后,黄某乙打了急救电话并报了警。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29日23时40分许,他驾驶摩托车沿赫山区X镇X路向泉河镇方向行驶,距鱼形山路口不远的地方,一辆摩托车从后面超过了他驾驶的车,那辆摩托车进入路口后,紧接着从宁乡方向驶来一辆快巴车撞上了那辆摩托车,快巴车撞车后驶出100米左右才停下来,当时那辆摩托车的车速大概60千米/小时,快巴车的车速大概90千米/小时。事发后,快巴车司机打了120急救电话。

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某书、刘某的母亲,2011年7月29日晚上交通事故中被撞的摩托车是刘某书的,是刘某书驾驶摩托车搭乘了刘某和刘某。

5、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益阳市X区建设部部长,2011年7月29日,益阳市X区城际干道鱼形山地段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时,该路段已经通过验收,社会车辆可以通行,但没有设置任何某通安全设施,标线也没有设置。

6、被告人黄某丁供述称,2011年7月29日22时许,他在沧水铺的一家KTV唱完歌(喝了点啤酒)后,驾驶的湘x小型客车在益宁城际干道由宁乡往益阳方向行驶,车上有四个人,黄某乙巢坐在后排左侧。当车行至赫山区X镇X路与城际干道的交叉路口与一小轿车会车后,车子刚过减速带就发现一台摩托车从他的左侧路口笔直往他的右侧行驶,由于当时摩托车已离他所驾车辆的车距很近,他顿时慌张,把油门当做刹车踩,车速加快,他所驾的车辆与摩托车相撞了,他的车开出一百多米才停住。他下车后用乘客黄某丁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为当时围观的人中有人报了警,所以他就没有打报警电话。急救车到达现场后,他协助医生将摩托车上一名小孩和黄某乙巢送上了救护车,摩托车上的另外两名男子当场死亡。后来因为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他害怕被打,就前往沧水铺派出所投案自首。

同时还供述称,他没有通过驾驶考试,没有取得驾驶证,但觉得自己的驾驶技术还可以,再加上是晚上,道路上的车和人都不多,以为车开慢些应该不会出事。他所驾驶的车是2010年4月从一个绰号叫“跃丝瓜”的人手中购买的,购买时车辆没有行驶证和任何某续。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证明了事发当时的现场情况。

8、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2011年7月30日凌晨,在案发现场对已死亡的刘某书、刘某进行了血液取样;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对黄某乙进行了血液取样。

9、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证明,2011年7月30日凌晨提取的黄某乙、刘某、刘某书的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呈阳性。

10、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刘某书持有E型机动车驾驶证。

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黄某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12、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中悬挂湘x哈飞民意牌微型普通客车没有与事故相关的机械故障,无号牌三铃x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与事故相关的机械故障。

13、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报告证明,碰撞时湘x面包车车速在(93—99)km/h之间,无牌摩托车车速约64km/h。

14、公(益)鉴(法)字[2011]100、101、102、X号检验文书证明,刘某书、刘某均系颅脑损伤死亡。黄某乙巢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刘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外伤(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15、公益检痕字[2011]69、X号检验文书证明,本案中湘x号牌车辆识别码有错改痕迹,显现出一组识别码为“x”。湘x小客车车头面部左侧与摩托车的车头右侧相碰撞;小客车车体左侧与摩托车车体右侧相碰撞。

16、益阳市X区城际干道二标段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证明,东部新区城际干道二标段工程于2011年4月6日竣工验收。

17、黄某乙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7月30日凌晨20分许,黄某乙驾驶的面包车在沧水铺镇的城际干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撞死2人,撞伤2人。因害怕被被害人家属伤害,黄某乙主动到沧水铺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由沧水铺派出所民警移交给交警队。

18、被告人黄某丁户籍资料证明了黄某丁身份信息情况。

19、被害人刘某书、刘某、刘某、黄某乙巢的户籍资料证明了四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某乙不持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所驾车辆没有通过交通部门的安全检查,酒后驾车,虽已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危害,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驾驶时误将油门当刹车踩,以致所驾车辆与其它车辆相撞,造成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丁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英

审判员陈立平

代理审判员夏祖悦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一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过失致人死亡罪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