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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陈某与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飞,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系原告陈某的丈夫。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甲、陈某与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甲(也是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飞,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陈某诉称,黄某甲、陈某是夫妻关系,有婚生子女四人,长子黄某乙,二子黄某焕,长女黄某琼,二女黄某连。因为某告已年老体弱,多年来是由黄某焕、黄某琼、黄某连赡养,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从2002年起被告黄某乙不尽赡养义务,对父母不闻不问,不给生活费,不给医疗费,使原告的生活陷入困境。原告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黄某乙不尽赡养义务,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某,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黄某乙给付医疗费5000元,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给原告,并由原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原告为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卡一份、医疗发票三份,证实原告陈某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22日在桂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753.96元。

被告黄某乙辩称,被告黄某乙是退伍军人,曾参加过抗美援越战争,立过功。现在被告已年老,并且家庭困难,妻子又患有严重的风湿病,不能参加生产劳动,且原告是享受农村居民低保户,原告的生活来源是靠领取政府发给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费和退伍军人抚恤金来维持家庭生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5000元,被告不同意给付,因为某告所产生这笔医疗费用,已由原告的其他子女给付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被告没有异议,只是因为某告没有能力给付。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抚恤定补证;证实黄某乙是抗美援越的退伍军人,享受政府发给抚恤金的人;

二、桂平市X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登记表;证实被告是享受低保的困难户。

经过开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黄某甲、陈某是夫妻关系,有婚生子女四人,长子黄某乙,二子黄某焕,长女黄某琼,二女黄某连。原告年老后,多年来主要是由黄某焕、黄某琼、黄某连赡养,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从2002年起被告黄某乙不尽赡养义务,不给生活费,不给医疗费,使原告造成生活困难。原告认为,被告不尽赡养扶助父母义务,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被告不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是违背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诉讼主张,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50元生活费,要求并不过分,考虑到被告家庭确实存在困难,每月给付150元被告确有困难,并且原告有多个子女赡养,对于其他生活条件较好的子女可尽可能多给付生活费,被告生活困难少给付些生活费,但被告应当尽其他责任,对原告多关心些,对原告的日常起居给予帮助、照顾。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被告应每月给付生活费100元为某。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产生此医疗费是在2006年,该费用已由原告的其他赡养人支付。故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给原告黄某甲、陈某;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略),或通过邮局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汇足上述款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武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邹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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