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陈某诉石某、范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石某,女,成年。

被告范某,男,成年。

原告彭某、陈某诉被告石某、范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陈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7日,原告彭某与被告石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二原告共同所有的一台塔机租赁给被告使用,日租金为120元,被告必须每月结算租金,否则支付每月租金20%的违约金。被告仅交纳了2000元押金,至今没有支付过租金。被告将塔机使用于xx工业区工地。从2008年4月10日开始计费,有石某的合伙人范某写的收到塔机和塔机开始计费时间证明,至2009年5月9日已使用398天,租金应为x元。扣除2000元押金,还应支付租金x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运输费4000元。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x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运输费4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石某、范某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合伙协议书一份,证明租赁给被告的塔机为彭某、陈某共同所有;(2)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也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3)范某书写的收条一份,证明收到塔机一台并安装试车完毕;(4)收据一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石某定金2000元,而非合同约定的8000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4月7日,彭某(甲方)与石某(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租赁甲方3506型塔机(臂长35米)一台,日租金120元,安装试车成功开始计费;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须向甲方交付所租设备押金8000元,押金不动,另外必须结算本月租金,如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则加收乙方每月租金的20%违约金,还清为止;乙方将租赁物全部归还后,甲方将租金、修理费及其它费用算清后,三日内一次性结清(押金以收据为准);租用日期按实际天数计费;安装、拆某、运输费用由乙方另外承担;如遇春节扣除25天,遇秋收扣除15天,麦收10天不收租赁费。合同签订后,被告石某交付彭某押金2000元。2008年4月10日安装试车完毕开始计费,至2009年5月9日已使用396天。扣除春节25日、收秋15日、麦收10日,被告石某实际租赁塔机时间为346天,租金为x元,扣除给付的押金2000元,尚欠租金x元。

另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案涉塔机系彭某与陈某共同出资购买,所有权为二人共同所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石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石某承租租赁物后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赁费,其拖延给付租赁费属违约,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租赁费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涉塔机系陈某与彭某共同所有,故陈某与彭某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向被告石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彭某、陈某要求石某支付租金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除所欠金额有误,应以实际所欠租金x元为准外,其余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4000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石某应向原告彭某、陈某支付租金x元,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元×20%=7904元。原告彭某、陈某称被告石某和范某系合伙关系,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范某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陈某租金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904元。

二、驳回原告彭某、陈某对范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石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王玲

审判员赵某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