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永安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65万元与自己的35万元一起以郝秀珍名义存某许昌一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截止2011年5月6日,所存某的65万元存某共获取利息104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李xx、芦xx、刘xx、吴xx、刘xx、马xx、郭xxx、韦xx、陶xx等言词证据及许昌博远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许博司会鉴字【2011】第X号、禹州市运管所货运股出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字(略)号,永安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搜查笔录、查询存某通知书回执(禹公刑查询字[2011]X号)、许昌一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记账凭证、禹州市永安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收据、王某保存某记账复印件、刘某琴提供的2011年8月17日与王某的会计交接手续清单复印件、禹州市永安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记录会议记录复印件、禹州市永安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资料、禹州市永安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资料、禹州市永安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资料、禹州市永安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支付明细表、禹州市永安客运公交公司经营情况、禹州市永安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16日任免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章程修改案、及变更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某农村信用社取款、存某、转款凭条、卢玉平与王某交接表、由王某提供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王某提供的2011年3月1日禹州市永安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会议决议复印件、收据、禹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主动退还赃款,均可酌情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本案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子奇

人民陪审员:李娜敏

人民陪审员:宋宗宗

二Ο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