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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1-03-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民终字第7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总机械厂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总机械厂家属,住(略)。

案由:离婚。

上诉人蔡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合好。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一审财产分割费1500元,均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李某英

代理审判员王海蓉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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