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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犯贩某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6月21日因涉嫌贩某毒品犯罪被邵阳市X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邵阳市X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特殊病人收治中心。

(略)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6月初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位于邵阳市X组的家中先后10次以每包50元的价格贩某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聂某10小包,每包重0.05克。2011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家中以50元的价格贩某毒品海洛因0.01克给吸毒人员聂某。共贩某毒品海洛因11次给吸毒人员聂某,共计0.51克,非法获利550元。

2、2011年6月6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邵阳市X组的家中先后4次以每包50元的价格贩某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凌某4小包,每包重0.05克。2011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家中以50元的价格贩某毒品海洛因0.01克给吸毒人员凌某。共贩某毒品海洛因5次给吸毒人员凌某,共计0.21克,非法获利250元。

3、2011年春节后至2011年8月7日,被告人朱某在位于邵阳市X组的家中先后50次以每包20元的价格贩某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禹金雄50小包,每包重0.03克,合计重1.5克,非法获利1000元。

另查明:邵阳市X区分局于2011年6月20日从被告人朱某家中搜缴疑似毒品海洛因物品两小包(合计重0.06克)和同年8月8日从被告人朱某家中搜缴疑似毒品海洛因物品各两小包(合计重4.56克),共计搜缴疑似毒品海洛因物品四小包,合计重4.62克,经检验:被搜缴疑似毒品海洛因物品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向多人贩某毒品海洛因共计66次,重2.21克,被搜缴毒品海洛因重4.62克,非法获利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且有证人聂某、凌某、禹金雄的证人证言,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邵)鉴(理化)字[2011]X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邵阳市X区分局现场方位图、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及相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贩某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禹金雄的贩某次数、贩某重量及非法获利予以部份支持,公诉机关以北检刑量建字(2011)第X号量刑建议书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四、七款,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如飞

审判员熊碧艳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戴鹳频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四、七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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