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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植林、陈某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梧州市X村X组的一间厂棚内玩老虎机时,与同村X组的陈×成发生争执并打架。陈×成因不服气,中途离场拿水果刀返回并用水果刀将陈某砍伤,在场的其他人即上前拉开二人并将陈某成推出厂棚,陈×成之兄陈某辉则在厂棚内阻拦陈某追出,后又拦于厂棚门口处隔开陈某与陈×成二人,陈某一时火起拿起一张木板凳向陈×辉扔去,致使陈×辉头部受伤被送医院抢救。经法医学活体检验技术鉴定,陈×辉的损伤属于重伤。

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方面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3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辉的陈某、证人陈×成、李××、林××、陈×文、陈×威、陈×卢、陈×生、陈×林、陈×强、陈×弟、陈×来、陈×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破案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方亦有过错,且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振海

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蒙宁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一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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