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子、龙某、庞雪竹(三人已判刑),到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X楼,采取丢假币诱人捡拾并再以分钱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1100元。

2、2011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子、龙某、庞雪竹和王某峰(另案处理)到登封市人民医院X号楼X楼,采用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某子、龙某、庞雪竹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同案人王某子、龙某、庞雪竹被本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孙素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艳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