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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10年12月7日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后被告人被送往豫南某狱服刑。2011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河南某监狱管理局批准由泌阳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押解回泌阳县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某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1月31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2月22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某太,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2日21时5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京x轿车沿泌羊公路由北向南某驶至门庄北500米处,与对向王某驾驶的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后乘坐宋官仿、王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宋官仿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下车看到摩托车驾驶者王某没有受伤且怕引起争吵即驾车离开现场。2010年2月13日陈某得知被害人宋官仿因伤住院,即和亲戚张某某一起到医院看望,同日被告人委托张某某到泌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报案说明情况。被告人又在分别到泌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南某市骨科医院看望被害人时支付医疗费15000元。2011年6月19日泌阳县公安局对宋官仿的损伤鉴定为重伤。2010年3月1日泌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宋官仿就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一事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78084.18元;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事实14966.08元,均已履行完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方又就经济赔偿问题与被害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方另行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60000元,已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书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或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宋官仿的陈某,证人王某、刘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肇事摩托车、小轿车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张,被害人伤处照片,泌阳县中医院、泌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南某市骨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被害人住院病历,泌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泌)公(伤)鉴(重)字(2010)X号伤情鉴定书,泌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做出的:泌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被害人书写的谅解书,被害方收到赔偿款收据3张。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终审裁定书,(2010)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驾驶机动车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看到摩托车驾驶者无伤驾车离开现场,后得知被害人受伤住院即到医院看望,并给付15000元的医疗费,故其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应按犯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在履行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又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属原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以前还犯有交通肇事罪,应当对所犯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与原犯职务侵占罪所作出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长生

审判员乔景宝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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