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牟XX等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身份证号码:(略)XXXX,回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XXX,租住株洲市X区X路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被告人阿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以上信息均系自报),租住株洲市X区X路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0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X,湖南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X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以上信息均系自报),租住株洲市X区X路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X,湖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贺XX,湖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XX、阿XX、牟XX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XX、人民陪审员夏XX、赵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X•买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阿XX•热XX及其辩护人杨XX、贺XX、被告人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伙同阿XXX(女性,姓名为音译,在逃)窜至株洲市X区中心广场地下通道,由被告人阿XX•热XX与阿XXX打掩护,被告人牟XX望风,被告人阿X•买XX扒得被害人付蓉所背挎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2011年10月11日凌晨6时30分许,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伙同阿XXX又窜至株洲市X区金帝服装市场附近的天雅国际服饰广场门口,由被告人阿X•买XX打掩护,被告人牟XX望风,先由被告人阿XX•热XX扒窃被害人宋某所背挎包内的钱包未果,阿XXX又上前扒得该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阿X•买XX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实施扒窃2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2200元。

被告人阿X•买XX等人因2011年10月11日的扒窃而被公安机关在铁梅宾馆抓获,后在审讯中供述了2011年10月9日的扒窃的事实。

被告人阿X•买XX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赃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宋某。

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进行骨龄测定鉴定,二被告人均已年满十六周某,未满十八周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7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宋某、付蓉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邓某、龚某、帅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对案记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电话查询记录、鉴定文书、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是共同犯罪。在2011年10月9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X•买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XX•热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2011年10月11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XX•热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X•买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牟XX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犯罪时已满十六周某未满十八周某,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阿X•买XX因2011年10月11日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他盗窃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牟XX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时已满十六周某未满十八周某,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成长的考虑,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牟XX系初犯、从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阿X•买XX、阿XX•热XX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系初犯,未成年人,能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对被告人阿X•买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阿XX•热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牟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牟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牟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收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二、被告人阿X•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阿X•买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收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三、被告人阿XX•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阿XX•热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收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谭XX

人民陪审员夏XX

人民陪审员赵XX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X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某七条已满十六周某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六周某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某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某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根据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