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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某株洲市,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某株洲市X乡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袁XX驾驶湘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芦淞区三三一厂内迎新路由南某北方向行驶至员工餐厅路口处时,遇被害人袁XX推自行车沿该路口北侧人行道南某处由西往东方向横过迎新路,被告人袁XX的摩托车车头碰撞自行车前轮右侧,造成被害人袁XX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认定,被告人袁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袁XX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袁XX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并向死者袁XX家属赔付丧葬费十五万元整,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XX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马某、贺某证言、户籍资料、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尸体分析意见书、车速鉴定报告、协某、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XX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XX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XX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袁XX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袁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收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喻X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抄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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