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与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采蝶轩温泉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昌明,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采蝶轩温泉酒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小铁营X号。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采蝶轩温泉酒店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采蝶轩温泉酒店会计,住(略)。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采蝶轩温泉酒店(以下简称采蝶轩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昌明,被告采蝶轩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系北京市岳各庄水产品个体经营者,2008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承养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酒店提供水产等。合同约定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前三个月半月结账一次,以后每月结账一次,被告不得无故拖欠。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原告如约按期提供了水产,被告虽也曾结算部分货款,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照约定及时结算,原告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允许被告适当拖欠,但被告自2009年12月起以经营亏损为由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货款。原告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不应以经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综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x.21元;2、被告给付鱼缸款x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采蝶轩酒店辩称,欠付原告货款是事实,因酒店一直亏损且人员调整比较频繁,新来的领导对之前的账目需要进行了解然后逐步支付。另外被告实际欠款数额与原告起诉的数额不符,按照承养协议的约定宴请应按照七折结算,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都是按照百分之百计算的,经被告核算实际欠款数额应为x.64元。关于鱼缸的问题,双方协议约定合同期满后鱼缸归被告所有,现在由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以次充好等原因导致合同提前中止,因此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给付鱼缸款,原告可以将鱼缸搬走。

经审理查明:采蝶轩酒店曾用名北某松雷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采蝶轩酒店,后变更为现名称。

2008年12月1日,采蝶轩酒店(甲方)与梁某某(乙方)签订《承养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提供鱼缸,鱼缸价值x元,养殖期限一年(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乙方提供给甲方所需各种鲜活海鲜类产品;乙方派一名工作人员在甲方饭店里包养海鲜,甲方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被褥、工服自理),每月乙方交给甲方水电、住宿、餐费500元;海鲜双方实行5:5分成制结算,甲方按结账单全单折扣后实际售价额的海鲜部分(海鲜部分同时折扣)50%给乙方结算货款(全单最低七折,宴请按七折结算);一年合同期满后,鱼缸产权归甲方所有;结账方式为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前三个月半月结一次账,三月份以后,按每月结一次账(结账时提供完税发票),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货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撤走养殖人员;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需延期经双方商议,重新签字生效。协议签订后,梁某某依约向采蝶轩酒店提供了水产品,采蝶轩酒店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根据梁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采蝶轩酒店向其出具的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1月10日期间的海鲜销售明细表,采蝶轩酒店尚欠梁某某货款共计x.21元。后梁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从采蝶轩酒店撤出。

另查,梁某某向本院起诉后,采蝶轩酒店向其支付了货款5000元。

此外,采蝶轩酒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梁某某起诉的欠款数额与其实际欠款数额不符,双方协议明确约定了宴请按七折结算,而梁某某提供的海鲜销售明细表中包桌的价格均按100%结算,包桌属于宴请,应当按七折结算。此外协议还约定梁某某每月应向采蝶轩酒店交纳500元食宿费用,2009年7月至10月的食宿费用已从应付货款中扣除,11月的尚未扣除,梁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撤出,因此仍应交纳11月份前10日的食宿等费用167元。采蝶轩酒店同时提供明细表五页用以证明其主张,梁某某对采蝶轩酒店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梁某某提供的《承养协议》、海鲜销售明细表,采蝶轩酒店提供的明细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梁某某与采蝶轩酒店签订的《承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梁某某向采蝶轩酒店履行供货义务后,采蝶轩酒店应当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其拖欠货款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梁某某要求采蝶轩酒店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因梁某某提供的海鲜销售明细表,均系采蝶轩酒店统计制作,有其相关工作人员签字,且采蝶轩酒店对明细表真实性亦予以认可,故本院足以确认欠款金额应当以此为依据计算。因采蝶轩酒店于梁某某起诉后向其支付了货款5000元,该款项应从该项诉讼请求数额中扣除。关于梁某某要求采蝶轩酒店支付鱼缸款的诉讼请求,因协议约定鱼缸由梁某某提供,合同期满后鱼缸归采蝶轩酒店所有,但对鱼缸款的是否退还未作明确约定,故该诉讼请求缺乏相应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采蝶轩酒店提出的梁某某应当交纳11月份前10天的食宿费用,因未明确提出反诉,应另行解决。采蝶轩酒店的其他辩称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采蝶轩温泉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梁某某货款十三万四千零八元二角一分;

二、驳回梁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梁某某负担一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松雷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北京采蝶轩温泉酒店负担一千五百二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孙玉华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思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