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胜利油田第一招待所与马某某冷库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终字第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第一招待所,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代表人姜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所副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第一招待所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宗禄,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胜利油田第一招待所因冷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胜利油田第一招待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玉良,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宗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4月1日,被上诉人马某某(乙方)与上诉人胜利油田第一招待所(甲方)签订了一份冷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在其院内冷库三间租赁给乙方经营,期限一年,从1999年4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和管理好冷库的所有公共设施和设备等,如果乙方责任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全额赔偿;租赁期内,电费、人工费、维修费、零部件等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和管理业务,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甲方食堂占用冷库一间,每年费用从电费中扣除(略)元;租赁期间,如因整体规划、拆迁等不可抗拒的重大原因,需终止租赁合同时,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时,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将冷库交由被上诉人使用。1999年4月5日,被上诉人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委托其雇员公茂芹并以公茂芹的名义与王某田签订转租冷库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田租赁公茂芹冷库一间,自1999年4月5日至2000年4月5日止,租金(略)元。1999年秋天,因被上诉人租赁的冷库停电,致使其存放在冷库内的猪肉变质,被上诉人遂向东营市东营区公证处申请对所存猪肉实际数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处于1999年12月9日对在胜利油田第一招待所院子西南方的冷库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储存的猪肉均变色,有味,并对猪肉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和计量,猪肉的总重量为2540市斤。被上诉人支付公证费800元。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孟某海(胜泰快餐厨师)出庭作证,证明在1999年10至11月份,在去被上诉人所承租的冷库拉猪肉时,冷库停电,且冷库内的猪肉已变质;提供证人王某田(经营冷食品)1999年12月6日、2000年2月22日的证明各一份,证明1999年4月初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冷库转租协议,及1999年11月份冷库停电,造成其在冷库内存放的冰糕损失6000元,被上诉人因此免去其第三季度的租赁费;提供2000年7月23日其代理律师对曹某(上诉人管理电的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证明是曹某与张志杰受领导指派在1999年秋天给被上诉人承租的冷库停的电;在2000年10月11日原审法院对曹某的调查及曹某出庭作证时,曹某又称其未给被上诉人停过电,其在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调查笔录中的陈述是酒后所言,对该笔录没有详细看;张志杰(上诉人单位总务部主任,负责被上诉人单位电的维修管理)出庭作证,称在1999年秋天,被上诉人的外甥因冷库没电,找其检查。他与曹某同去维修,发现冷库保险丝坏了,张志杰取来保险丝,曹某维修的。曹某、张志杰均称二人共同为被上诉人维修冷库电路仅此一次。原审法院委托东营市东营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对1999年11月份的猪肉价格及涉及本案的猪肉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定2450市斤猪肉1999年11月份价值为人民币(略)元。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王某忠、刘如意、张建设、靳艳军、宋孚厚书写的三份证人证某,证言称他们都是上诉人的老住户,曾看到上诉人自1999年下半年给被上诉人停电至今;上诉人提供证人孙某华、王某和出庭作证,孙战华称,被上诉人租赁冷库期间,自己租赁上诉人房屋经营舞厅,大约在1999年10月下旬与被上诉人的冷库同时被上诉人停止供电,自己接了临时线用电至2000年2月下旬;王某和称,其为上诉人的老住户,在1999年9、10月份左右,听被上诉人说过冷库被停电的事。上诉人否认以上证人证某的真实性,但没有举出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上诉人提供的1999年4月1日冷库租赁合同、其雇员与王某田签订的协议书、2000年2月22日的王某田证明、王某田的收条、东营区人民法院2000年10月11日对上诉人工作人员曹某的调查笔录、东营市东营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文件东区价鉴(200)X号及山东省物品(收费)价值认定书东区价认字(2000)第X号、东营市东营区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书(99)东区证民字第X号及照片4张、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款收据(号码(略))、2000年7月23日被上诉人律师对曹某的调查笔录、王某忠、刘如意、张建设、靳艳军、宋孚厚书写的书面证言、曹某、张志杰、孙战军、王某和出庭作证的证人证某、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冷库租赁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有效。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2000年7月23日的调查笔录中比较清楚地说明了1999年秋天是他与被告工作人员张志杰给原告承租的冷库停的电,而法院在对曹某的调查过程中,曹某陈述的事实与该调查笔录不符,曹某、张志杰当庭作证的证言亦存在矛盾之处;曹某与张志杰均系被告单位的职工,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故曹某在法院调查和出庭作证过程中提供的证言及张志杰的证言,不予采信。东营市东营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王某田、孟庆海的证人证某均证明了原告承租冷库停电的事实,与曹某在2000年7月23日所提供的证言基本一致,原告的电源是由被告提供,原告承租冷库的目的是为了储存货物,故原告不会自己断电致使自己的储存货物变质而给自己造成损失,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停电的事实是由第三人给原告造成的,应认定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给原告停电,故被告称未给原告停电与事实不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因为被告给原告停电,而致使原告储存的货物来不及处理而发生变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停电而造成的猪肉损失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应依据东营市东营区公证处确认的猪肉的数量及东营市东营区物价局确认的猪肉的价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原告在承租冷库合同中未经被告许可,擅自转租给他人,其转租行为无效,因转租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冰糕损失6000元及免去的王某田第三季度5000元租赁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维修安装费1500元及因冷库中货物变质而发生的租车费5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申请东营市东营区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费用的请求,因为该费用是由被告停电行为造成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1年1月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胜利油田接待旅游公司第一招待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0元,原告负担620元,被告负担510元。被告负担部分,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经本院迳付原告。

上诉人胜利油田第一招待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猪肉是否变质,为何变质,只有卫生防疫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才有权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文书无证明效力;证人曹某某证言前后不一,不应只采信其对被上诉人有利的证言,故是否有断电的事实以及断电与猪肉变质造成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亦证据不足。被上诉人辩称,猪肉变质后性状明显,公证有效;证人曹某第一次陈述属实,后其否认其真实陈述,系因其作为上诉人单位的职工而受到了干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冷库中储存的猪肉变质受损的事实,有证人证某及公证文书为证,足以认定。上诉人主张公证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是否因断电而导致猪肉变质的问题,电工曹某的第一次证言与王某田、孟庆海等多份证人证某相互印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候政德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任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