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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覃某某介绍卖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基本情况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过程;

8、靖公(坳)决字[2011]第X号、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胡某某、郑某某嫖宿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9、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覃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靖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覃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德玖

人民陪审员王礼忠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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