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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阳,湖南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某(系张某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为与被告张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2年2月2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阳,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罗某及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9月11日,被告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4000元,共向原告出具54000元的借条,限于2006年1月10日前归还,并由被告罗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被告张某于2005年9月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1张,以证明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罗某担保的事实。

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告张某、罗某共同辩称,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并且由被告罗某担保是实,但利息的计算不能过高,而且二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对该借款限期归还。

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二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某,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1日,被告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本金50000元,约定利息为4000元,共向原告出具54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此借款限在2006年1月10日前归还。被告罗某为该借款担保,并在借条上注明:担保至钱还完为止。到期后,被告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罗某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故此,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某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被告张某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告罗某为该笔借款担保,但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被告罗某应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分,该约定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保护。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符合某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张某自2005年9月11日(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05年9月11日起至2006年1月10日止利息4000元,后段利息另行计付);

三、被告罗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军

审判员赵志平

人民陪审员冯某玲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X-X-X至X-X-X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5.22

六个月至一年(含)5.58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5.76

三至五年(含)5.85

五年以上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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