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乙、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乙、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乙、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周某乙、徐某于2005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28日,周某乙向我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按季支付,借款期限为2006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8日。借款到期后,因周某乙未还款,双方又约定将借款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0日。延期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乙仍未归还借款本金,迄今为止,周某乙仅支付了59000元的利息。因上述债务系周某乙、徐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周某乙、徐某共同偿还。我要求周某乙、徐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5月28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59000元利息从中抵扣),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乙、徐某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周某乙、徐某二人于2005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28日,周某乙向曹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按季支付,借款期限为2006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8日。借款到期后,因周某乙未还款,曹某、周某乙双方又约定将借款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0日。延期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乙仍未归还借款本金。迄今为止,周某乙已支付曹某59000元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乙、曹某双方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周某乙至今尚欠曹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某乙依法应承担归还曹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双方就10万元的借款本金约定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曹某、周某乙之间借款的计息标准超过了上述民间借贷的法定计息标准,利息依法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周某乙已付利息59000元应从中抵扣。上述周某乙对曹某所负的借款本息债务,借款发生时间为2006年5月28日,处于周某乙、徐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周某乙与曹某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周某乙个人债务,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周某乙已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曹某知道该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徐某应承担共同归还上述周某乙所欠曹某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乙、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曹某借款本金10万元;

二、周某乙、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曹某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已付59000元利息从中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40元,由周某乙、徐某负担。曹某已预交此费,周某乙、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诉讼费5640元直接付给曹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敏

审判员范永忠

人民陪审员郭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克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