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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某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某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6日,被告人谢某以出售衡阳市X区X路钰景花园项目门面为由从被害人韩某处拿走3万元现金。同年6月1日,被告人谢某叫来同做泥工的工友冒充钰景花园项目开发商老板唐某某,并出示唐某某的身份证,在衡阳市X区富安大厦迪欧咖啡厅与被害人韩某签订了一份《承诺协议》,又从被害人韩某处拿走5万元现金,并在当天打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给被害人韩某。被告人谢某在收到8万元门面款后,以各种理由不与被害人韩某见面,拒不退还门面款,并于2009年7月逃逸至外地。另查明,衡阳市X区X路钰景花园项目系由衡阳市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衡阳市楚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唐某某没有参与该项目的开发及承建,2009年6月1日也并未与被害人韩某见面和在协议上作为公证人签名。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谢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韩某8万元现金,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韩某对被告人谢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定性某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在审查起诉期间与被害人韩某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所在的衡南某X区矫正中心己向本院出具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谢某一贯表现不错,系初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负面影响很少,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谢某的监管教育条件成熟,监管体系完备,再犯罪风险不大,建议本院对其实行社区矫正。鉴于对被告人谢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管毅

审判员聂伟

人民陪审员陈才喜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柳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某、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某、货某、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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