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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与夏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美斌,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略)。

原告冉某与被告夏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XX经本院合某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冉某,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于2008年外出,不与家里人联系,下落不明,由原告独自抚养孩子。请求判令冉某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夏XX未答辩。

原告冉某出示了以下证据:

1、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冉某的身份;

2、巫溪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2份,拟证明被告2008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已在被告户籍所在地公告送达;

3、询问夏云清(被告之父)笔录及户口证明,拟证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下落不明;

4、询问何敬轩、王永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时尚未成年,最近几年下落不明;

5、询问冉某的笔录,拟证明被告外出几年没有消息,冉某一直由原告抚养,并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6、巫溪县X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拟证明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被告夏XX未质证。

被告夏XX未提交证据。

鉴于原告出示的证据,证实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子冉某,被告下落不明,具有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基于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5年9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冉某。被告于2008年10月外出务工,与家人没有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冉某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在外务工挣钱抚养冉某。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冉某随其生活,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有一子冉某。就子女抚养,冉某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冉某已年满十五周某自愿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因此,冉某只能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冉某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2)项、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儿子冉某随原告冉某生活。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太成

代理审判员韩丽旋

人民陪审员宋祖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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