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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王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乳名“挺挺”,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桂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底至7月上旬,被告人桂某某、王某在固始县X村、朱庙村X组织马×、张朝海、叶乃明等40余人以“干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桂某某、王某从中以抽头的方式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桂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桂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底至7月上旬,被告人桂某某、王某在固始县X村、朱庙村X组织马×、张朝海、叶乃明等30余人以龛“干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桂某某、王某以抽头的方式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11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被告人桂某某于2011年8月8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指控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桂某某、王某供述;2、证人申××、吴××、陈××、张××、马×、王××证言;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收据;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5、前科情况证明、抓获经过、拘某、取保候审决定书。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桂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王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均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愿意落实矫正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

(上列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武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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