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冈村马西股份合作社与罗某某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住所地:(略)。

负责人罗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永,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开庭时,上诉人的负责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泓依法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00年3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马冈粮仓南边938.60平方米土地一块租给原告作厂房职工宿舍之用,租赁期限从200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共15年,原告负责出资兴建厂房宿舍,水、电等配套设施及日后的修理费用(合同期内)由原告自行负责承担。同时约定被告只提供土地,纯属土地出租收取租金,其它一切责任与被告无关;被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即一次性收齐当年度的租金(略).20元,以后每年度的租金在当年12月15日前向被告缴付,如过期不交,被告则按当年度的租金加30%滞纳金,超出一年不缴纳租金,被告有权无条件收回该土地,建筑物也无条件归被告所有。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之后,原告出资兴建了十间红砖墙、星瓦顶的厂房宿舍,四周筑起围墙。后由于原告没有足额交付租金,被告于2003年11月21日向原告发出《备案通知书》,以原告历年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由,提出“正式终止罗某某与我社签订合同,用强制性方式拆迁变卖建筑物,重新转租土地”。当时该厂房宿舍的星瓦棚顶已被原告自行拆除,星瓦材料放在厂房宿舍的空旷处,西边的围墙已在上一年被台风刮倒,红砖散落在地,其余的围墙也有部分倒塌,在发出《备案通知书》后,被告找人拆除了原告厂房宿舍的间隔墙体和其余未倒塌的围墙墙体。被告将原告拆除下来存放在该处的星瓦材料变卖了部分,得款1600元。2004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同年4月26日,本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告知原告其要求被告因非法拆除房屋而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另案主张权利。另查明,由于行政区域设置的变更,原顺德市X镇、桂洲镇合并为容桂镇,顺德市X镇变更为顺德市容桂区后又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故顺德市X镇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变更为顺德市X镇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之后又变更为顺德市容桂区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现为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2004年10月15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案涉现场进行勘察,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如下:1、案涉房屋原东面围墙长47.75米、南面围墙长22.50米、西面围墙长47.90米、北面围墙长16.80米。宿舍共长35.35米、宽5米,平均分隔成10间。已铺设水泥地面长47.75米、宽10米。卫生间每间长1.50米、宽1.50米,共四间。房屋全部围墙高3.30米,宿舍间墙高3.30米,卫生间间墙高2.20米,股份社拆除时西边围墙已倒塌,红砖墙体,12砖墙,18围墙。2、宿舍星瓦顶已由原告自行拆除。3、宿舍窗为简易玻璃铁窗,每房一扇(股份社认为他们拆除时已没有窗户),宿舍木门已全部由原告自行拆除。4、门口大铁门由股份社拆除,现存放在新厂作大门。5、每房为简易照明用电,四个卫生间为简易水电设施。6、原告同意不计算卫生间的化粪池。2004年10月25日,依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广东丰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已被拆除的案涉房屋的原材料价值进行评估(依2004年10月15日现场勘察记录,并于同年12月3日进行现场勘测水泥地面厚度和地基基础情况等),评估出建造案涉房屋的原材料价值共为(略).07元(按拆除时即2003年11月份价格计算)。评估费2800元。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本案中被告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给原告兴建厂房宿舍,既不具备法定情形,也没有办理任何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所以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确定《租赁合同》无效已由另案作出判决。原告称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前,被告称已经办妥该土地的建设用地批文,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明知案涉土地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具有过错,但造成的损失限于因出租土地而引起的损失;原告明知案涉土地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有关土地使用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建成厂房宿舍,具有造成损失扩大的主要过错。后原告自行拆除了星瓦棚屋顶,并在西边围墙已倒塌的情况下,被告拆除了间隔墙体和其余未倒塌的围墙墙体。综上,在本案纠纷中,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由原、被告按8:2的比例承担责任。虽然该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建筑材料具有合法来源,受法律保护,房屋没有报建手续不能作为侵权人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纠纷的损失应限于建造该房屋的原材料价值(不包括原告已自行拆除的星瓦棚顶和已倒塌的西边围墙),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价格评估其价值。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他们拆除时房屋已没有窗户,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变卖了部分原告自行拆除下来的星瓦材料,应将变卖得款交还给原告。被告辩称是在征询原告家人同意后才对房屋的墙体进行拆除的,但没有举证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费用为(略).07×20%=7715.21元+1600元=9315.21元。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罗某某损失9315.21元。二、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39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承担380元;评估费28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224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承担560元。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原审以“虽然该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建筑材料具有合法来源,受法律保护,房屋没有报建手续不能作为侵权人免责的法定事由”认定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1、建筑材料作为物权的一个种类,但并不代表其不会发生转变。物权本身的性质随着民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转变。就本案而言,建筑材料一旦应用到建筑房屋的消耗,就转变为房屋的物权,其作为房屋物权相对独立的物权性质就已经改变。这与我国民法所指的“地随房走”的情况类似,土地所有权上一旦建造房屋,其所体现的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原审将本案所涉及的建筑材料,作为本案侵权的客体是不符合逻辑的。2、原审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价格评估本案所涉建筑材料价值是错误的。第一,建筑材料使用后,与原价值是不能等同的。本案所涉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是在2000年左右,而原审评估的建筑材料时间是在2003年,原审将“已使用过的建筑材料”错误地认为“未使用过的材料”。第二,为建造本案所涉房屋的建筑材料,所体现的是一种债权而并非所有权。如果按照原审的推理,上诉人对本案建筑材料构成侵权,那么,上诉人应返还其相应使用过的建筑材料。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违章建筑是基于本案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权益,使用过的建筑材料也一样,在未得到法律认可的物权或者未能符合物权特征情况下,其所体现的仅仅为债权。因此,原审将本案所涉建筑材料作为物权来评估是错误的。二、原审认定部分事实缺乏事实依据。1、上诉人没有拆除被上诉人的房屋门窗。原审以“被告(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在他们拆除房屋已没有门窗,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断上诉人实施了拆除门窗的行为。该认定存在两点错误:(1)、证据规则运用错误;本案的侵权举证并非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审也没有将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2)、对于不存在的物体,要求上诉人证实其存在不公平。实际上,由于被上诉人经营不善,对房屋疏于管理,可能会有盗窃等行为发生,上诉人没有为其保管的义务。2、本案房屋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在委托评估时,并没有提出任何事实根据,该房屋建筑标准,包括水泥等原材料的使用,是否按照国家或者行为规定标准进行。原审对评估的认定,实际上是认可了本案房屋的建筑标准。本案纠纷的产生,是由于被上诉人长期拖欠租金,严重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至今其租金也没有付清,还导致上诉人土地的长期闲置,对于其请求应予驳回。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罗某某答辩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上诉人在原审庭审时承认其出租给被上诉人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没有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该地块的任何批文。2、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时提交的上诉人盖章的《备案通知书》一份,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诉人在其非法强行拆除被上诉人出资在该地块兴建的房屋时,向被上诉人递交该份通知书。通知明确指出:“现正式终止罗某某与我社签订的合同,用强制性方式拆迁变买卖建筑物,重新转租土地”。上诉人非法强行拆除该房屋,并将该地块租给他人,他人又在原地重新建房,这是整个马冈村的人都知道的事实。3、该租赁合同无效,合同的内容也就无效。该合同第二条所称的:“……如超过一年不缴交租金,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土地,该建筑物也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也肯定是无效的。何况这一条款是上诉人单方拟定的极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二、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的几点看法。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存在主要过错,这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不符,违反了公平原则。上诉人是土地的所有者,取得该土地的合法的使用证件的责任在上诉人,办理该地块建房的建筑许可证的责任同样在于上诉人。因此,在该地块建违章建筑的主要过错在于上诉人。2、房屋的价值不仅包括建筑材料,还包括建筑房屋所花费的人工费用、水电设施、填土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原审对该被拆房屋,只评估建筑材料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3、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主要过错,承担80%的责任,又仅对建筑材料的价值进行评估,致使被上诉人只能得到7715。12元的赔偿。因被上诉人无力交纳二审诉讼费,不得不放弃上诉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擅自拆除被上诉人违章所建的房屋是否构成侵权。被上诉人建设厂房宿舍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房时也没有经有关建筑、规划部门审批,办理有关的报建手续,其所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从本案来看,法律不保护非法权利,是指法律不保护由于擅自建设行为而使建筑材料获得的增值部分,并不是一概不予保护。就本案讼争的房屋而言,在被拆除之前,已经由被上诉人实际控制着,因而被上诉人享有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占有和支配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况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章建筑的业主,依法还享有通过申请补办有关手续而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或者在限期内进行拆除而获得建筑材料的所有权等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擅自拆除被上诉人违章所建的厂房宿舍,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认为其行为没有构成侵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属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其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拖欠其土地租金,可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处理。原审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上诉人的侵行为发生在2003年11月,故原审委托有关鉴定单位参照当时的建筑材料价格作为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的损失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的其没有拆除被上诉人房屋门窗的问题。经原审法院到现场勘察,双方当事人确认每间宿舍房间原来均安装有简易玻璃铁窗的事实。因上诉人拆除房屋墙体后铁窗不存在,故应认定铁窗是由上诉人拆除的。上诉人否认该事实,应就其拆除墙体前已不存在铁窗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原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是恰当的。在上诉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故本院对被上诉人在答辩状对原审判决所提出的意见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街X村马西股份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某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斯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