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川市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南某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36岁,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11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抓获,2011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某检刑诉〔2011〕44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案人胡某某、罗某、李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在(略)先锋马鞍山预谋抢劫摩托车卖后用以抵帐,并确定由同案人胡某某、罗某负责实施抢劫,被告人罗某某和同案人李某某在马鞍山等候。后同案人胡某某、罗某假意租用被害人尹某某的摩托车,当该车行驶至重庆市X镇X路至南某沙砖厂的岔路口时,由同案人胡某某、罗某某采用持榔头暴力殴打的方式,抢走尹某某驾驶的嘉陵125型摩托车。在抢劫得手后,由被告人罗某某、同案人胡某某、李某某一起将摩托车以1750元的价格卖与金山镇X村民童某,赃款已被同案人胡某某收取。经鉴定,被抢劫摩托车价值8334元。被告人罗某某之行为构成构成抢劫罪,系从犯,应受刑罚处罚。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摩托车一辆追回,发还了失主;同案人胡某某已退清了全部赃款。

前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报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指认凶器笔录、领条,同案人胡某某、罗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人童某、黄某、杨某、陶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书、估价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户口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但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氡名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南川 抢劫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