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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与被告高X、被告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X,男,汉族,居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镇。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高X,男,汉族,居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镇。

被告宋XX,男,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镇。

委托代理人刘XX,常德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高XX与被告高X、被告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高XX诉称:两被告在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和建房许可情况下,于2011年3月建房,造成与其相邻的原告住宅多处受损扯裂。原告房屋受损情况经鼎城区房产局鉴定,确定原告房屋扯裂是两被告建房所致,原告房屋受损情况经湖南某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房屋受损补修费32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5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宋XX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告房屋地基不牢固、房屋本身陈旧也是其房屋受损的原因之一,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被告只愿承担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该款项被告已支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X辩称,原告房屋左侧X层楼房系被告宋XX一人修建,与被告高X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XX住宅位于韩公渡镇永泰居委会,被告高X与被告宋XX共同购买相邻原告住宅东侧的地基,被告宋XX出资在该地基上修建混合结构X层楼房一栋。被告房屋修至第三层时,原告住宅东侧墙体出现扯裂,原告就其住宅扯裂情况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常德市X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书面鉴定报告,确认被告修建X层楼房是导致原告住宅墙体扯裂的主要原因,同时,原告住宅建房时基底持力层土质软,未采取有效的地基处理措施,房屋上部结构整体性差,抵抗变形能力弱也是导致房屋墙体扯裂的原因。

另查明:原告主张且有证据证实的经济损失有维修房屋费用32000元、鉴定支出费用2000元,共计34000元。被告高X主张其拥有的地基份额已转让给被告宋XX,案中X层楼房系宋XX一人修建,被告宋XX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宋XX在原告住宅受损后,已向原告赔偿5000元(其中给付现金2000元,抵扣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3000元),并在被告房屋完工后给原告住宅打了2根立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高XX因房屋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34000元,由被告宋XX赔偿8000元(不包含已给付的现金和抵扣的债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赔偿金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康国平

审判员周某梅

人民陪审员彭友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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