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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某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X,绰号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新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一案于2010年7月9日批捕在逃,2011年8月28日向邵阳市X区分局投案自首,现取保候审在家。

湖南某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蔡建军伙同杨某(别名杨X)、“龙哥”、“满哥”、梁胜利(姓名住址不详,均在逃)等人由杨某策划对被害人容某某实施诈骗。由“龙哥”冒充新邵开宾馆的杨某板,“满哥”冒充来邵阳运货的江西老板,被告人蔡建军冒充是“杨某板”的司机,梁胜利负责宾馆外等候的出租摩托车队伍接送的人员。当天上午杨某驾驶一台2000型桑塔纳轿车到双清区富贵宾馆的楼下,由蔡建军到该宾馆登记住宿,“龙哥”、“满哥”到蔡建军登记的X号房间等候被害人容某某。当被害人到达邵阳市汽车东站和杨某取得联系时,杨某要蔡建军冒充司机在汽车东站将被害人容某某接到富贵宾馆的X号房间,并将双方的人员介绍给对方,然后离开该房间。在宾馆X号房间,“龙哥”以他有一副能控制的扑克牌为名,让受害人相信其有能力赢到钱。并和“满哥”在房间内赌博,在“龙哥”赌博赢到6万元钱之后,“满哥”讲要“龙哥”拿出6万元钱出来看一下,当时“龙哥”说身上没有那么多钱,便借口向受害人容某某借钱,并讲明赢到钱后分一部分给受害人。受害人同意后,杨某通知蔡建军到该宾馆的X号房间陪受害人容某某到建设银行去取款6万元,又送容某该宾馆的X号房间,蔡离开宾馆在外面杨某的车上等候。他们继续在房间内赌,“龙哥”将受害人容某某的钱骗到手以后,以一次性定输赢将骗来的6万元钱全部输给“满哥”,“龙哥”以到外面朋友处借钱为借口,离开该宾馆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并通知杨某已得手到邵阳市汽车南某旁边一家饭店等,“满哥”将诈骗到的6万元钱交给杨某,杨某分给“满哥”、“龙哥”赃款各12000元,分给蔡建军赃款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8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蔡建军的供述,被害人容某某的陈述,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示意图、刑事判决书、退赃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能全部退还被害人赃款,被害人亦表示对其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不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某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邓莉

人民陪审员陈翼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陆依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4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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