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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原周口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局副局长兼市地税局市区发票服务大厅主任,住(略)。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4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受贿、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一)、2008年的5、6月份左右,河南江河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天下城项目的曹起(另案处理)找该项目的税收专管员李刚(另案处理)开不动产销售发票。李刚找到被告人孟某某商量从曹起那弄点钱,最后让曹起多领点票,不再缴销,让曹起能漏税,孟某某说你看着办吧。李刚在同曹起谈了之后,曹起和李刚找孟某某开发票,李刚以河南江河置业有限公司和周口金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发票发售审批单,孟某某安排发票发售员李X(另案处理)给曹起发售发票,曹起领了七本销售不动产发票,领了发票之后曹起交给李刚60万元钱。李刚给孟某某打电话联系在周口日报社门口分钱,孟某某说还得给中间人钱,孟某某拿了35万元钱,之后孟某某同李X见面后给李X10万元钱。案发后,孟某某退回赃款25万元。

(二)、2008年8月份,在原周口宏锦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华周(另案处理)找李刚开发票时,李刚让其提供12万元现金,其找被告人孟某某帮忙开发票,并将王华周所送的现金交给孟某某8万元,孟某某又找到川汇区地税局的郑华荣(另案处理),由郑华荣利用手中私自存放的河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为孟某某开具了发票,孟某某给郑华荣现金4万元。案发后,孟某某退回赃款4万元。

(三)、2008年,李刚为给宋东风开建筑发票,多次找被告人孟某某帮忙,并送孟某某现金3.4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08年6月份,李刚找到被告人孟某某,要求孟某某为周口庆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孟某某作为周口市地税局市区发票服务大厅主任,履行监督职能,但其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足额交纳营业税、城建税等税款的情况下,提供了销售不动产发票交给该公司开具,致使该公司偷逃税款x.9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孟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受贿罪中第一、三起有异议,辩称没有收曹起的25万元,只是从李刚手中拿了10万元,并已给李X啦,通过李刚收宋东风款1万7、8千元,不是3.4万元。对起诉书指控的滥用职权罪有异议,辩称发票大厅是事业编制,我没有执法权,我只是按照工作惯例履行工作职责,如果造成漏税也应当有税务专管员李刚负责。我有重大立功和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孟某某有重大立功和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受贿的第二起事实,应属介绍贿赂,被告人孟某某构不成滥用职权罪,服务大厅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没有行政执法职能,况且也没有造成税款流失。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一)2008年的5、6月份左右,河南江河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天下城项目的曹起(另案处理)找该项目的税收专管员李刚(另案处理)开不动产销售发票。李刚找到被告人孟某某商量从曹起那弄点钱,最后让曹起多领点票,不再缴销,让曹起能漏税,孟某某说你看着办吧。李刚在同曹起谈了之后,曹起和李刚找孟某某开发票,李刚以河南江河置业有限公司和周口金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发票发售审批单,孟某某安排发票发售员李X(另案处理)给曹起发售发票,曹起领了七本销售不动产发票,领了发票之后曹起交给李刚60万元钱。李刚给孟某某打电话联系在周口日报社门口分钱,孟某某说还得给中间人钱,孟某某拿了35万元钱,之后孟某某同李X见面后给李X10万元钱。案发后,孟某某退回赃款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孟某某供述:2008年5月份,李刚找到我说咱俩从曹起那弄点钱花吧,后来,曹起和李刚先后到我办公室,李刚开了审批单,我签了字,我安排李X给曹起发售发票,他共计领七本。当天曹起给60万元,李刚要25万,我要35万,我给李X10万元,我得25万元。我打牌输掉一部分,剩余的钱我存到我工资卡上了。

2、李刚证言:证实内容同孟某某,李刚得25万元。

3、李X证言:证实内容同孟某某,李X得10万元。

4、周学正证言:证明曹起在公司账上拿走60万元,干啥不知道,案发后公司将逃税款全部交齐,共计256万多元。

5、曹起证言:2008年5、6月份,公司为了少缴税,我找到李刚让李帮忙,我给李刚60万元,让他办这事,他和孟某某把这个事办成了,共给我七本发票,按当时我们的销售应缴税117万元税款。

(二)、2008年8月份,在原周口宏锦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华周(另案处理)找李刚开发票时,李刚让其提供12万元现金,其找被告人孟某某帮忙开发票,并将王华周所送的现金交给孟某某8万元,孟某某又找到川汇区地税局的郑华荣(另案处理),由郑华荣利用手中私自存放的河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为孟某某开具了发票,孟某某给郑华荣现金4万元。案发后,孟某某退回赃款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孟某某供述:2008年7、8月份李刚说宏锦公司将清盘,需要一千万元的发票,已缴税15-16万元,我说不行,差的太多,李非让我帮忙,我同意了,李刚给拿12万元现金,我留8万,我找着郑华荣给他开的票后我给郑4万元,我得4万元,我把这4万元存我工资卡上了。

2、郑华荣证言:孟某某让我给他开发票,我共给开了22份发票,他给了我4万元钱,我放家里了。

3、李刚证言证实内容同孟某某,李得4万元。

4、王华周证言:为了给公司办事少缴税,我给李刚12万元,他咋办的我不知道,结果也给我公司办成啦。

5、黄某兵、凌凯、张志亮证言:证实内容同王华周。

(三)、2008年,李刚为给宋东风开建筑发票,多次找被告人孟某某帮忙,并送孟某某现金3.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孟某某供述:证明李刚介绍收取宋东风现金3.4万元,给李X1.5万元。我利用职权分别给宋东风开了发票。

2、李刚证言:我为了给宋东风开发票,先后五次给孟某某现金x元,他扣3.4万元,给我x元。

3、宋东风证言:证明先后五次给李刚x元,他咋办的我不知道,但都把票给我开成啦。

4、李X证言:没有收孟某某1.5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08年6月份,李刚找到被告人孟某某,要求孟某某为周口庆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孟某某作为周口市地税局市区发票服务大厅主任,履行监督职能,但其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足额交纳营业税、城建税等税款的情况下,提供了销售不动产发票交给该公司开具,致使该公司偷逃税款x.9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孟某某供述:2008年6月份,李刚给我讲,他有一个朋友需要开不动产发票x元,已交了38万元,还说这个老板有一套房子可以作抵押,后来我同意了,税票开后又一段时间,我问李刚税款补齐没有,李说没有,咱俩把这套房子卖掉把钱分了算了。我说不行,又过几天李刚把一套房子的合同和一个50万元的收据拿到我办公室,我看合同上写的是我女儿孟某洋的名字。因我没有同意,李把这套手续又拿走了。

2王锋证言:2008年6月份,荣华花园说卖商品房需要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我给李刚说,李说他一个人不当家,他得和孟某某商量,我说我没有钱,给你俩一套房子,孟某意了,按照他俩说的名字,我把卖房合同给他签了,并写了一份50万元的收据。当时,我想这套房子价值70万元,我应缴税100多万元也不交了,后来他们把票给我开了,我也没有缴税。

3、李刚证言同王锋证言内容,并证实这套房子经徐克锋的手对外出售,结果也没卖掉。

4、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补查材料)。

5、检举揭发材料,证明孟某某有立功情节。

6、任命文件证明孟某某的主体资格。

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两份证据,1、予编办(2001)80文件,证明孟某某所在单位属事业单位。2、周地税(2006)X号文件,证明服务大厅没有执法权。两份证据主要证明孟某某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受贿罪中第一、三起有异议,辩称没有收曹起的25万元,只是从李刚手中拿了10万元,并已给李X啦,通过李刚收宋东风款1万7、8千元,不是3.4万元。经查,被告人孟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证人李刚、李X、曹起、宋东风的证言相符,且能相互印证。因此,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本院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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