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某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为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宋建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闫保富、娄彦峰参加评议,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朱广宇、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2月21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期限六个月,月息一分五里,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欠原告钱,也愿意还,但现在有困难。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0年2月2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质证后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依据证据认定规则,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2月21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5‰,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该款到期后,被告未予清偿,原告便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1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手续,且被告对借款事实及约定利息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地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约定利率15‰从2010年2月21日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诉讼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建民

审判员闫保富

审判员娄彦峰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建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