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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某诉被告张某、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柳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常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张某、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费2180元,共计5305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陈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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