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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唐某丙、唐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汉阴县X镇X村X组,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系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唐某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汉阴县X镇X村X组,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唐某丁,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汉阴县X镇X村X组,初中文化,农民。

朱某甲与唐某丙、唐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唐某丁返还朱某甲彩礼28500元,由唐某丁、唐某丙共同返还朱某甲给付的建房材料款37317元。判决生效以后,唐某丙、唐某丁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朱某甲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唐某丙、唐某丁均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具体地址。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乙以两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不在家”、“待两被执行人回来后,再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撤回执行申请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关于待被被执行人回来后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朱某甲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马远鹏

执行员王建华

执行员曾涛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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