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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蔡某、谢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女,汉某,干某,

委托代理人潘励凡,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原告林某的丈夫),男,汉某,干某,

被告蔡某,男,汉某,居民,

被告谢某(系被告蔡某的妻子),女,汉某,居民,

原告林某与被告蔡某、谢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励凡、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其于1994年6月参加单位集某建房,分得坐落于莆田市X区X街道某塘南某X幢X室的套房一套。被告蔡某、谢某于同年向他人购买原告房屋东向的套房一套。2011年3月,二被告擅自占用自家套房门口与原告套房毗邻的公共通某的中间位置及通某顶层的消防天窗、配电箱墙体,在公共通某的东侧及北侧设置防盗门、防盗网及附属设施二处。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二人对建筑物所有权享有的权益,并影响原告正常的出入通某及顶层窗户的通某、采光,也使楼房各住户的共有配电箱无法某开。故请求判令两被告拆除违章设立的防盗门及附属的防盗网共二处,停止侵害、排某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蔡某、谢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原告林某参加其所在单位莆田市农行集某建房,并分得坐落在莆田市X区X街道某塘南某X幢X室的套房一套(房产证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原告林某)。之后,被告蔡某、谢某也向他人购买原告房屋东向的套房一套(X室),原、被告同为该楼房的顶层住户,两户毗邻之间公共通某的面积约3,该楼房通某顶层设置消防天窗一个,天窗下端安装公用配电箱一个。2011年3月,二被告擅自占用自家套房门口与原告套房毗邻的共有公共通某的中间位置及通某顶层的消防天窗、公用配电箱的墙体,在公共通某的东侧及北侧设置防盗门、防盗网及附属设施二处(北侧防盗门、防盗网经本院现场丈量长度为3.4m、宽度为1.5m,东侧防盗门、防盗网长度为3.4m、宽度为2.85m,东侧防盗门被告采用移动三扇折叠式)。因原告林某认为被告设立的防盗门、防盗网及附属设施影响其正常的出入、通某、使原告失去通某顶层的通某条件、也给原告平时的用电检修造成诸多不便,即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林某向本院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照片5张和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到现场勘察的现场勘察图一张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某若干某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通某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任何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通某。现被告蔡某、谢某在公共通某上安装防盗门及附属防盗网,侵犯了原告林某的共有权益,并影响原告正常的居住及出入、通某,故原告请求被告拆除该防盗门及附属防盗网等设施,停止侵害、排某妨碍、恢复原状,于法某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某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某若干某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设置在莆田市X区X街道某塘南某莆田市农行集某房X幢X室、X室门口的公共通某东侧(移动三扇折叠式)及北侧的防盗门及附属防盗网各一个,停止侵害、排某妨碍、恢复原状。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蔡某、谢某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某。

审判员阮志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侯丽钦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某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某、通某、通某、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某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某、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某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某、法某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某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某、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某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某、法某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某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某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某人民法某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某若干某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某、行政法某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某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某、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某、楼梯、大堂等公共通某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某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某、绿地占地除外。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某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某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某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某、法某、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某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某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某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某、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某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某;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某、道某、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某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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