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胜,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煤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市方正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某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煤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庆胜、宋某某,被上诉人安阳市方正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了《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被告铁煤机械公司委托原告加工安装钢板仓壹拾玖座,结算工程总价人民币76.3165万元。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超过协议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协议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等;第九条纠纷处理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第十条第3项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008年7月4日工程完工,双方验收后又协商签订了关于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将其中三个钢板仓的质量保证金按其购销总价82.5万元的20%留存,即质量保证金为16.5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给安阳市方正公司等。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铁煤机械公司签订的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2008年7月4日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给安阳市方正公司质量保证金16.5万元,被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未就质量问题反诉或另行起诉,2010年7月3日到期后被告应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16.5万元,该质量保证金系工程总价的一部分,被告拒不返还该款项构成违约,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超过协议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协议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约定过份高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按照所欠款项与总额比例计算违约金,即每日165元计算原告损失。原告追讨欠款的交通费、人工费,酌定为2000元,予以支持;其他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铁煤机械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款16.5万元和追讨欠款的交通费、人工费2000元,并从2010年7月4日起至限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日165元支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5120元,由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铁法机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7月4日签订的《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不是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不适用《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违约金条款进行裁判,即使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计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2011年9月23日收到传票,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到庭,与一审法院联系要求推迟开庭,但未同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安阳市方正公司答辩称,《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是原协议的补充,应适用原协议中违约条款。纠纷发生后,被上诉人多次催要工程款,但上诉人拒不支付。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补充协议、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的钢板仓质保期间为2年,从2008年7月4日起至2010年7月3日止,到期后上诉人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质量保证金16.5万元,该质量保证金系钢板仓购销总价一部分,在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到期后,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三个钢板仓还存在质量问题,故上诉人应按协议将16.5万元一次性返还给被上诉人,其在被上诉人多次催要情况下,拒不返还,导致本案纠纷发生,已构成违约。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书与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按照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的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违约金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已合法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并没有提交要求推迟开庭的相关证据,故其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青燕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