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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乙与被告马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男,汉族,驾驶员。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住所地:奉节县X镇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2。

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马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奉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林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2年2月10日、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马某、被告财保奉节支公司的代表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乙诉称:2011年11月13日,被告马某驾驶渝x出租车,在奉节县X镇X路华泰百货附近,因未注意避让行人,将原告刘某乙撞伤。原告受伤后,在奉节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30天,医疗费已由被告马某支付。另给了200元生活费。经交警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我的损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马某已承担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我不要求太和出租车公司和其他人参与诉讼承担连带责任。现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870元、康复费2500元、交通费340元、误某3000元、护某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残疾赔偿金35064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于渝x出租车在财保奉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某保险期内,现要求被告财保奉节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马某对其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马某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由于我已支付了原告在奉节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9000多元,保险公司在保额内承担责任后,无需其他人对原告承担责任,同意原告的意见,不要求其他机动车所有人参加诉讼承担责任。

被告财保奉节支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系10级伤残的结论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异议。认为原告系退休工人,领取退休金,不存在误某损失。护某和精神抚慰金过高。

原告刘某乙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户口、身某、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其损伤系10级伤残,被告马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以及支出的各项开支。

被告马某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财保奉节支公司对交通费和医疗费票据异议认为系鉴定时某产生,对鉴定意见书认为评定为10级伤残和需康复费2500元本身某以认可,但原告受伤后只1个月就进行了鉴定,时某提前。

被告马某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财保奉节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电力公司证明、机动车保险伤残人员费用管理表,证明原告系电力公司退休工人。

原告刘某乙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马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

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的合法性、关某、真实性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医疗费发票,被告财保奉节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理由不成立,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1年11月13日,被告马某驾驶渝x出租车,在奉节县X镇X路华泰百货附近,因未注意避让行人,将原告刘某乙撞伤。原告受伤后,经奉节县某某医院检查,其损伤为全身某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股骨内髁撕脱性骨折。住院治疗30天,医疗费已由被告马某支付。另给了200元生活费。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的损伤为10级伤残,需康复费2500元。原告出院后复查支出医疗费820.50元,支出交通费340元。支出鉴定费1300元,调档费19元。原告刘某乙系退休工人,领取退休金。渝x出租车财保奉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某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未注意避让行人,应负全部责任。渝x出租车虽系太和出租车公司的所有,由于实际承包人马某垫付的费用已高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所余赔偿金额,无需其他人再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各方当事人也明确表示不要求其他责任人参与诉讼承担责任,本院予以认可。渝x出租车在财保奉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某保险期内,被告财保奉节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额内对原告刘某乙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退休工人,领取退休金,本次交通事故并未造成原告收入减少,原告要求赔偿误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受伤后由其妻子护某,其妻现为农村X村人口标准计算护某。被告马某已垫付的医疗费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由马某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且马某也已将支付票据交付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原告应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820.50元、康复费2500元、护某12959元/年÷(365天/年÷7天/周×5个工作日-11天法定节日)×30天住院时某=1556.88元、交通费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30天=600元、残疾赔偿金17532元/年×20年×10%=35064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其他支出19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46200.38元。本院为保护某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某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某某法院关某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某某法院关某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50元,赔偿原告刘某乙康复费、护某、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43460.88元。

二、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刘某乙鉴定费、调档费1319元(在执行时某除被告马某已垫付的2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上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2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县X区级某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上诉标的提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某某法院。如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谭林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见川

附:相关某律链接

《中华某某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某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某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某某法院关某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某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某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某某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某某法院关某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某某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某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某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某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某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某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某某法院关某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某、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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